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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公告
  • 2016-04-10 02:04:37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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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

保障范围公告

 

根据关于修订<台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台府办〔201440号)和台山市实际情况,经台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台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公告如下: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申请时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673元以下,其中申请市工业新城园区公租房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300元以下。

3.家庭财产净值人均5.5万元以下;

4.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

其中,申请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900元以下,具有台山市城镇户籍3年或以上,且符合上述第1345点条件的家庭,符合申请廉租住房资格,优先安排。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

2.从初次就业起计,工作3年以内;

3.申请时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673元以下,其中申请市工业新城园区公租房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300元以下。

4.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在本市连续工作满3个月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已在本市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本市城镇居住证明;

2.申请时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673元以下,其中申请市工业新城园区公租房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300元以下。

3.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位于台城城区(规划红线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须在台城城区工作累计满3年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并且申请时仍处于劳动合同存续期,已在本市购买社会保险3年以上。

申请位于我市产业园区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位于台城城区(规划红线内)以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在本市工作累计满3个月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并且申请时仍处于劳动合同存续期,已在本市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地或者就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异地务工人员可以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特此公告。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山市民政局

 

20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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