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意义: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强化人才管理保障体系建设,根据《江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加快打造新时代人才强市若干措施》(江人才〔2023〕2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台府〔2020〕8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由市政府投资建设,以限定建设标准、租金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房源筹集、配给管理和监督使用。
(二)保障对象:
1、在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和科研机构)以外工作,且在本市缴纳社保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双一流全日制本科学历;
(2)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3)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及以上等级;
(4)江门市顶尖人才、高层次人才,台山市四级人才;
2.进入企事业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分站的在站博士后。
3、在本市企业工作,符合江门市二级及以上人才资格的人才,以及经相关职能部门或属地按程序认定对该企业起重要作用的人才,以个人(家庭)方式为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4、在本市工作,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初级及以上职称的海外及港澳台籍优秀人才。
5、其他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入住的人才。
(三)申请与审核:申请人首次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条件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名单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审核不通过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
(四)配给标准及租金:
1、配给标准:根据人才类型不同,或根据房源实际情况配给相应面积的人才住房:
(1)经江门市及以上认定的创新创业人才和领军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或其他符合台山市二级人才及以上资格的国内、海外及港澳台人才,优先安排120平方米的户型,或自由选择入住户型。
(2)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其他符合台山市三级人才资格的国内人才,和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初级及以上职称的海外、港澳台人才,优先安排100平方米的户型,或自由选择入住100或80平方米的户型。
(3)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双一流全日制本科学历、中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级、台山市四级人才等资格之一的人才可安排80平方米的户型。
2、租金标准:
(1)人才公寓首个租赁期实行零租金;
(2)已全额享受我市租房补贴优惠的人才按市场基准价40%缴纳租金;正在领取我市租房补贴期间的人才,须申请停止发放该补贴后方可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并按市场基准价40%缴纳租金。
(3)续租人才公寓的以市场基准价的40%缴纳租金。
(五)配给期限:人才公寓租赁期限将根据申请人与运营单位实际签订的租赁合同日期来确定,时间不超过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签订最新的劳动合同规定时间,并且首个租赁期不得超过3年。申请人首次租赁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向运营单位提出续租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六)申报材料:
1、《台山市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在台山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查询记录;
5、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台山市的不动产信息查询记录;
6、申请人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申请人,应提交其父母或配偶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复印件和在我市不动产信息的查询记录。
三、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24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四、咨询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才交流管理办公室咨询电话:0750-5525219,0750-5517781,0750-5650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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