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建〔2024〕39号
TSBG2024008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党工委和管委会,各镇(街)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人才公寓管理规定》已经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台山市委组织部、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台山市委组织部、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台山市委组织部
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5日
人才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强化人才管理保障体系建设,根据《江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加快打造新时代人才强市若干措施》(江人才〔202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台府〔2020〕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通过市政府投资建设、“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筹集,以限定建设标准、租金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人才公寓以租赁的方式逐步解决各类人才住房问题。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发动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第三条 各单位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和部署人才公寓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二)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做好有关工作,并对各相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做好部门协调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的资金筹措,落实安排人才公寓管理、维护、家具采购等有关经费;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市委组织部具体做好相关工作,对申请租赁的人才开展资格审核,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后续配套细则的制定与实施;
(五)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负责申请人在台山范围房屋产权的审核工作;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人才公寓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公寓具体安排,做好人才公寓申请程序的制定和实施,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确定租金基准价,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后续配套细则的制定与实施;
(七)市公资办负责协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人才公寓的配租和管理工作;
(八)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市科工商务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负责在日常走访企业中做好人才公寓的宣传工作;
(九)市住宅管理服务中心作为运营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和后期维护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在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和科研机构)以外工作,且在本市缴纳社保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租赁人才公寓:
(一)具有双一流全日制本科学历;
(二)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及以上等级;
(四)江门市顶尖人才、高层次人才,台山市四级人才。
在本市工作,属于以下情形的特殊人才,也可申请租赁人才公寓:
(一)进入企事业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分站的在站博士后;
(二)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初级及以上职称的海外及港澳台籍优秀人才;
(三)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的特殊人才。
在本市企业工作且缴纳社保,符合江门市二级及以上人才资格的人才,以及经相关职能部门或属地按程序认定对该企业起重要作用的人才,可以个人(家庭)方式为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租赁人才公寓。
第五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台山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产权住房;
(二)本人及配偶均具备申请资格的,只能由其中一方申请一套人才公寓,不可多头、重复申请。
第六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根据台山市每年经济和产业发展方向,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为对台山市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在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定向提供人才公寓。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安排
第七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台山市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二)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申请人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查询记录;
(六)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不动产信息的查询记录。
为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申请人,应提交其父母或配偶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复印件和在我市不动产信息的查询记录。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条件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名单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统一安排,再由运营单位与申请人办理租赁手续。审核不通过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及时以匿去异议人姓名的方式将异议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提出答辩意见。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人才公寓的安排方案,并负责具体活动的实施。
第四章 入住标准
第十条 对申请人按以下标准配租人才公寓:
(一)经江门市及以上认定的创新创业人才和领军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或其他符合台山市二级人才及以上资格的国内、海外及港澳台人才,优先安排120平方米的户型,或自由选择入住户型;
(二)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其他符合台山市三级人才资格的国内人才,和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初级及以上职称的海外、港澳台人才,优先安排100平方米的户型,或自由选择入住100或80平方米的户型;
(三)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双一流全日制本科学历、中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级、台山市四级人才等资格之一的人才可安排80平方米的户型。
人才公寓将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合理安排,房源充足时可适当放宽入住标准。80平方米的户型将根据人才公寓后期房屋紧张程度来决定是否对申请人采用合租方式。
对参与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的人才,经台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可优先安排入住人才公寓或放宽入住标准。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首个租赁期实行零租金。
第十二条 已全额享受我市租房补贴优惠的人才不享受本规定第十一条优惠,按市场基准价40%缴纳租金。正在领取我市租房补贴期间的人才,须申请停止发放该补贴后方可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并按市场基准价40%缴纳租金。
第十三条 已获得配租的个人或单位,由运营单位与申请人或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人才公寓租赁期限将根据申请人与运营单位实际签订的租赁合同日期来确定,时间不超过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签订最新的劳动合同规定时间,并且首个租赁期不得超过3年。已获得配租的个人或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有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弃租。申请人自弃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人才公寓。
第十四条 申请人首次租赁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向运营单位提出续租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能审核通过后,按我市有关规定签订续租合同,以市场基准价的40%缴纳租金。
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期满且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后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按照有关流程腾退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期未满,申请人因自身原因自愿解除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后,如需重新申请人才公寓,应按相关规定提交资料,审核通过后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市场基准价的40%缴纳租金。
第十六条 政府或出租方不承担申请人租赁的人才公寓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一切其个人或家庭开支。
第十七条 出租方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房保证金,并对该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八条 出租方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人才公寓的用途。
第十九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变更工作单位,在办理变更手续期间仍然符合入住条件的,需在30日内重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租赁时间连续计算。若租赁人变更工作后未及时重新提交新的资料的,出租方可依租赁合同的约定采取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等方式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出租方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不得对人才公寓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或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的内部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损坏家具设备、电器以及其他原有生活用品,如若发生物品毁坏情形的承租人须承担支付相关维修费用责任,无法维修的,须赔偿出租方相应损失。
第二十一条 出租方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台山范围内购买或自建住房;
(二)不再在台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跨市、县调动岗位,辞职、辞退、离职等任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其他用工关系的情形);
(三)已退休且在台山市内没有被返聘的;
(四)擅自将人才公寓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五)连续2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六)承租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人才公寓的承租资格的;
(七)租赁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并受到刑事处罚或不配合运营单位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九)承租人连续6个月不居住的(因公出差等特殊原因除外);
(十)承租人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情形的;
(十一)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租赁人才公寓情况的;
承租人存在前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的,有关单位不得再受理其人才公寓租赁申请,并依法将个人信息录入政府诚信建设体系不良行为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帮助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隐瞒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入住公寓资格的,有关单位不得再受理其人才公寓租赁申请,并依法将其信息录入政府诚信建设体系不良行为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 出租方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人才公寓的承租资格的,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应按照市场基准价支付租金,不享受优惠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人才公寓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须按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租方依据合同约定事宜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或与承租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承租人有正当理由暂时无法搬离的,出租方可与承租人签订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合同,并约定延长租住期间按有关部门确定的市场基准价收取租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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