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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公告
  • 2023-09-18 19:30:20
  • 来源: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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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公告


  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9〕3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台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台山市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公告如下: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址属台山市城镇社区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申请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529元以下,其中申请市工业新城园区公租房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681元以下。

  3.家庭财产净值人均8.3万元以下;

  4.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其中,申请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900元以下,具有台山市城镇社区户籍3年或以上,家庭财产净值人均6.4万元以下且符合上述第4、5点条件的家庭,符合申请廉租住房资格,优先安排。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529元以下,其中申请市工业新城园区公租房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681元以下。

  2.家庭财产净值人均8.3万元以下;

  3.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位于台城城区(规划红线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须在台城城区工作累计满1年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并且申请时仍处于劳动合同存续期,申请之日起半年内用人单位为其在本市购买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申请位于我市工业新城园区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位于台城城区(规划红线内)以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在本市工作累计满3个月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并且申请之日仍处于劳动合同存续期,用人单位为其在本市购买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含1个月)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台山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从取得毕业证书次月起未满3年;

  3.个人月均可支配收入3411元以下,其中申请市工业新城园区公租房的,个人月均可支配收入4681元以下。

  4.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本市工作累计满1年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且申请之日前半年内用人单位为其在本市购买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含1个月)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性特殊行业人员;

  2.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411元以下;

  3.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青年医生、青年教师;

  2.教师、医生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411元以下;

  4.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与本市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地或者就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市工业新城园区公租房的,允许由所在企业采取团租的方式进行申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山市民政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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