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公告
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9〕3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台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台山市2023年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公告如下: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址属台山市城镇社区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申请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529元以下,其中申请市工业新城园区公租房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681元以下。
3.家庭财产净值人均8.3万元以下;
4.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其中,申请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900元以下,具有台山市城镇社区户籍3年或以上,家庭财产净值人均6.4万元以下且符合上述第4、5点条件的家庭,符合申请廉租住房资格,优先安排。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529元以下,其中申请市工业新城园区公租房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681元以下。
2.家庭财产净值人均8.3万元以下;
3.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位于台城城区(规划红线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须在台城城区工作累计满1年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并且申请时仍处于劳动合同存续期,申请之日起半年内用人单位为其在本市购买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申请位于我市工业新城园区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位于台城城区(规划红线内)以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在本市工作累计满3个月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并且申请之日仍处于劳动合同存续期,用人单位为其在本市购买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含1个月)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台山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从取得毕业证书次月起未满3年;
3.个人月均可支配收入3411元以下,其中申请市工业新城园区公租房的,个人月均可支配收入4681元以下。
4.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本市工作累计满1年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且申请之日前半年内用人单位为其在本市购买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含1个月)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性特殊行业人员;
2.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411元以下;
3.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
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青年医生、青年教师;
2.教师、医生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411元以下;
4.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与本市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地或者就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市工业新城园区公租房的,允许由所在企业采取团租的方式进行申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山市民政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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