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修订<台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台府办〔2014〕40号)和我市实际情况,经台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台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公告如下: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申请时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074元以下,其中申请市工业新城园区公租房的,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800元以下。
3.家庭财产净值人均5.5万元以下;
4.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
其中,申请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275元以下,具有台山市城镇户籍3年或以上,且符合上述第1、3、4、5点条件的家庭,符合申请廉租住房资格,优先安排。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从取得毕业证书次月起未满3年;
3.个人月均可支配收入2074元以下,其中申请市工业新城园区公租房的,个人月均可支配收入3800元以下。
4.申请人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在本市连续工作满3个月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为其在本市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本市城镇居住证明;
2.申请时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074元以下,其中申请市工业新城园区公租房的,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800元以下。
3.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位于台城城区(规划红线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须在台城城区工作累计满1年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并且申请时仍处于劳动合同存续期,用人单位为其在本市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申请位于我市产业园区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位于台城城区(规划红线内)以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在本市工作累计满3个月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并且申请时仍处于劳动合同存续期,用人单位为其在本市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地或者就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异地务工人员可以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特此公告。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山市民政局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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