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因在暂缓校验期届满后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我局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台山丽人医院不能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特此公布。
序号 | 原医疗机构名称 | 原医疗机构地址 | 原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注销原因 |
1 | 台山丽人门诊部 | 台山市台城环市东路49号之二 | 44078167521210817D2112 | 罗志峰/赵瑛 | 暂缓校验期届满后未提出再次校验,依法注销。 |
台山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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