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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16-11-24 04:09:41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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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1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门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江门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粤府办〔2017〕24号)要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工作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十三五”期间,全市努力实现16万左右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54%以上。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一)全面放开重点群体落户城镇。全面放开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鼓励八类重点群体在我市城镇落户:1.农村学生升学将户口迁入学校的人口;2.农村青年参军退伍、转业后在城镇安置的人口;3.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的人口;4.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5.新生代农民工;6.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7.技术工人;8.留学归国人员。(市公安局牵头,市人社局等单位参与)

(二)调整完善落户政策。最大限度地满足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亲属投靠,不受婚龄、身边子女等条件限制。完善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入户政策,降低租房入户的就业年限限制,放宽房屋产权人的亲属入户范围。(市公安局牵头)

(三)全面取消积分制入户。全面取消积分制入户条件,按上述(一)、(二)点的要求,解决符合条件的人员落户问题,加快提高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市公安局牵头)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一)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各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并充分考虑各地区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对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进行动态调整。落实各市(区)的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市级财政根据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市财政局牵头)

(二)探索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镇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探索研究实施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市级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市财政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等单位参与)

(三)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按照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实施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市(区)要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设施建设用地。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发展改革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参与)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健全企业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方面工作。(市发展改革局、金融局、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局牵头)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融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市农业局牵头,市委农办、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参与)

(六)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对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七)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局等单位参与)

(八)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市(区)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全面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十)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各地可根据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各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四、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的协调机制,视情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有关工作。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政府是此项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做好统筹和督导工作,各牵头单位要根据省、市的决策部署,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对各地相关工作的指导和支持。贯彻落实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告市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根据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加快建立健全人口统计体系,准确快捷反映各地区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统计公报。(市统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三)加强督查评估。将各地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本地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8年组织开展中期督查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市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整改情况作为有关单位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审计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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