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台山市2016-2018年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台山市新时期
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使用
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台山市2016-2018年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台山市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扶贫办反映。
台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台山市2016-2018年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
精准脱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 2016-2018 年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台山市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施方案(2016-2018 年)》(台发〔2016〕9 号)有关规定,并参照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16〕166号)和《江门市2016-2018年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管理办法》(江扶字〔2016〕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 2016-2018 年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是指我市财政专项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江门市委、市政府下达我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帮扶对象增收、教育和医疗保障的扶持资金:一是上级财政安排下达的扶贫开发资金;二是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三是结对帮扶单位筹集的帮扶资金;四是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其他资金等。其中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分配、拨付和管理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扶贫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按照集中资金、集中管理、集中使用、集中分配“四个集中”的原则,把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实行镇级报账制,帮扶资金根据各镇(街,下同)列入重点帮扶的贫困人口数平均分配,由各镇统筹安排。
(二)压实责任,镇级统筹。镇政府、街道办是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上级及本级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下达,由贫困人口所在镇按经批准新时期精准脱贫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并保证使用绩效。
(三)专款专用,重点优先。项目资金必须根据我市新时期精准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专款专用于我市精准扶贫工作,优先用于确保全市城乡贫困家庭943户2879人的脱贫工作。重点用于帮扶贫困户产业、助学、助医、转移就业、金融扶贫、电商扶贫、慰问等帮扶贫困户措施落实支出。2016-2018年每年安排200万元,三年共600万元,用于解决我市相对落后老区村饮水安全、村道硬底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
(四)结合实际,确保效果。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必须符合我市新时期精准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众意愿。要采取“一户一策”等综合扶贫措施,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与幸福村居建设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建立健全市统筹、镇负总责、镇扶贫办具体执行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多层次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市扶贫办负责本级和上级精准扶贫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考核、信息公开等工作,参与制定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做好各镇资金项目的备案。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负责制定总体方案、工作目标、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其中,市财政局负责本级和上级扶贫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市审计部门对精准扶贫资金筹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对精准扶贫资金筹集使用承担主体责任,书记、镇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组织协调镇扶贫办、财政所(局)等部门,审核编制并组织实施本镇精准扶贫资金筹集使用规划及其项目使用计划;制定实施本镇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统筹落实本镇精准扶贫资金。审核确定本镇精准扶贫项目计划,指导督促精准扶贫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各镇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精准扶贫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和实施精准扶贫项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三)严格执行扶贫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提供有关报账凭证,并确保相关账务资料、凭证的真实和完整,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确保项目建设达到申报的绩效目标。
(四)严格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按规定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市驻镇指导协调组成员全程参与精准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章 扶贫资金管理
第九条 扶贫资金用途。
以增加精准扶贫对象收入、减少贫困人口为主要任务,精准扶贫资金按要求专项用于直接促进精准贫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 :
(一)支持精准扶贫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帮扶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二)支持精准扶贫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三)为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四)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户等。
(五)围绕改善37条老区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村道建设项目、环境整治项目等。
(六)建立教育扶助机制,开展对城乡贫困家庭子女读书的资助,确保贫困户子女完成学业;建立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机制,健全大病救助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覆盖范围,完善财政支持贫困人口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机制,逐步消除因病返贫现象。
(七)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扶贫支出。
(八)扶贫资金不得用于:1.扶贫工作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2.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3.弥补企业亏损。4.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9.企业担保金。10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11.其他扶贫工作以外的任何支出。
第十条 扶贫资金的分配。
精准扶贫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到镇,由镇政府统筹使用。其中,分配给帮扶贫困户的资金拨付到镇,帮扶37条老区贫困村基础设建的资金,由各村组织项目申报,报市扶贫办及市财政局审批后下达到镇。
第十一条 扶贫资金使用。
精准扶贫资金按“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的要求安排使用。各镇要根据本地区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审核批准帮扶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和帮扶项目计划 ,据此建立帮扶项目库,组织分年度实施。精准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鼓励各地采取基金、股权投资等新型资金管理模式撬动社会资金投入脱贫攻坚。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精准扶贫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或变相抵扣应下拨的精准扶贫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
帮扶项目计划由各镇制定和申报。帮扶项目的选取要结合贫困户及村实际,在充分征求贫困户意愿的基础上,按分类指导、精准帮扶、一户一策等要求研究确定。帮扶项目计划经市扶贫办及市财政局批准后,由镇扶贫办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帮扶贫困户项目由各镇扶贫办会同帮扶单位共同提出帮扶规划,经镇政府审核后,统一向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申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对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并定期跟踪监督。帮扶贫困户项目由镇负责具体实施,帮扶老区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由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精准扶贫项目按统一格式申报(附件1),申报资料的内容应有项目帮扶的对象、内容、金额等,项目内容要具体明细,有针对性。
(三)帮扶项目必须符合贫困户及老区村的总体帮扶工作规划,帮扶工作规划要报市扶贫办备案。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
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用款单位要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对扶贫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建立健全拨付台账,规范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反映扶贫资金收支情况,做好分类存档,档案资料要妥善保管备查。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精准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根据项目所属,由有关单位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根据经审批同意的扶贫专项资金报账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一)市扶贫办、财政局对项目所属镇申报的项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将扶贫补助资金预拨到镇财政所账户。
(二)项目建设完成后,各镇按报账制要求对报账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扶贫办和财政局备案,经市扶贫办和财政局对备案资料确认后,下发拨款通知,镇财政所按通知要求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三)结对帮扶单位筹集到的社会帮扶资金由该单位自行安排使用,但使用时必须报市扶贫办和财政局备案。
(四)对于无法实施和有结余资金的项目,各项目镇要及时上报市扶贫办和财政局,待清算文件下达后按原渠道退回财政国库。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市扶贫办、市财政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扶贫开发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除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开外,在市农业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开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申报情况,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精准扶贫资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一)各镇要实行精准扶贫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帮扶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
(二)实行精准扶贫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各镇要建立精准扶贫资金使用台账,依据新时期精准扶贫信息平台,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镇精准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报送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汇总各地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及江门市扶贫办、江门市财政局,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实行精准扶贫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各镇政府、台城街道办要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开展对本地区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适时开展重点检查。
第十七条 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按照“项目跟随规划走、资金跟随项目走、监管跟随资金走”的原则,严格执行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制度。要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督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评价。各级扶贫、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完成上一年度各镇扶贫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适时组织抽查或引入第三方评价,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扶贫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实行最严格的违规使用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对扶贫资金筹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有违反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追回扶贫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追究情形的,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一)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二)私下许愿,在分配和发放扶贫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
(六)挤占、滞留、截留扶贫资金的。
(七)擅自变更扶贫资金的范围、标准和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绑发放的。
(八)在分配、发放扶贫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贪污、挪用、克扣扶贫 资金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扶贫工作的,根据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降职、免职、辞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精准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的,应责令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镇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扶贫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帮扶单位筹措资金、老区贫困村自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新时期脱贫攻坚的精准扶贫资金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台山市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
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2016-2018 年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门市扶贫办《关于印发〈江门市2016-2018年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扶字〔2016〕12号)“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补范围
(一)金融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向邮政储蓄银行台山分行申请无担保无抵押贷款,限期3年,贷款金额5万元,贷款利息由扶贫专项资金进行贴息。
(二)产业扶贫以奖代补。建档立卡贫困户先自行发展生产,政府按贫困户所种养的品种和数量进行以奖代补。
(三)就业扶贫以奖代补。鼓励贫困户有劳动力人员多学技能,政府按贫困户实际务工收入的6%-8%进行奖补;无法核查、无法出具收入证明的贫困户(如零散杂工、小摊摆卖蔬菜瓜果等),按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进行奖补,每户每年最高奖补限额3000元。
(四)教育扶贫。对九年义务教育,高中、大学的在校学生分期进行每人每学年最高限额3000元、5000元、8000元的在线生活补贴。
(五)医疗扶贫。全额购买一般贫困户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慢性疾病等病种的,可以给予每人每年最高限额5000元的医疗补贴。
(六)住房保障。对有意愿有能力改造的贫困户居住在危房且为唯一住房的,参照住建部门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进行全面危房改造。
二、补助标准
根据台山市扶贫办、台山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台山市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贫困户帮扶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台扶办〔2016〕13号)精神,按3年每人6900元的标准,各镇结合每年度脱贫任务数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三、产业扶贫以奖代补实施细则
(一)奖补原则。
1.自愿参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布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等,符合条件的贫困户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参与。
2.以奖代补。坚持“先干后补”原则,对自愿参与扶贫产业开发的贫困户,经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按项目规模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二)奖补对象。
建档立卡中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16—60岁之间有劳动力)的家庭。
(三)奖补标准。
完成以下种植养殖项目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以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补贴。
1.种植项目“奖补”标准。
(1)种植水稻1亩以上且长势良好的,每亩奖补1200元;
(2)种植甘蔗1亩及以上且长势良好的,每亩奖补800元;
(3)种植花生1亩及以上且长势良好的,每亩奖补1200元;
(4)种植水果1亩及以上且长势良好的,每亩奖补1500元;
(5)种植花卉1亩及以上且长势良好的,每亩奖补2000元;
(6)种植蔬菜1亩及以上(含复种)且长势良好或有收成的,每亩奖补1000元;
(7)种植本村特色农产品1亩及以上且长势良好或有好收成的,每亩奖补1200元。
2.养殖项目的“奖补”标准。
(1)养殖鱼塘。每养殖1亩塘鱼的,且饲养10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0元;
(2)养殖三鸟(鸡、鸭、鹅)20羽及以上且成活率达80%以上的,每羽奖补5元;
(3)养殖牛,每养殖1头牛,且饲养6个月以上的,每条牛一次性奖补1500元;
(4)养殖猪,养殖1头猪,且饲养6个月以上的,每条猪一次性在奖补500元;
(5)养殖羊,养殖1只羊,且饲养6个月以上的,每条羊一次性奖补200元;
(6)养殖本地特色动物的按养殖取得成效的,按规模的大中小等次,分别一次性奖补4500、3500、3000元。
(四)实施步骤。
1.项目申请。种养前,须由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向镇扶贫办提出发展奖补项目申请。由责任帮扶单位及村干部对项目实施核实,经责任帮扶单位责任人及村干部签字确认后,报送镇扶贫办汇总、审核,各镇(街,下同)分类汇总后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审核,审核合格后方能实施。
2.核实种养规模。责任帮扶单位要做好跟踪服务,收集相关文件材料存档,包括苗木的采购及种植,禽畜种苗的采购及出栏图片,种植面积,养殖规模图片等,图片中须有责任帮扶单位责任人合影。关于种植的面积、养殖的数量,镇、村干部一定要深入田间地头,实地清点,进行拍照记录,并详细了解清楚贫困户种养项目的收益情况,确保面积、数量、收益的真实有效,其中:种植面积需达到1亩以上且长势良好,养殖塘鱼需1亩以上且饲养10个月以上;养殖三鸟(鸡、鸭、鹅)需达到20羽及以上且成活率达80%及以上;养殖牛、羊、猪需一头(只)及以上且饲养6个月以上,其他特色动物养殖取得成效的,按规模分大中小等次。
3.项目验收。由责任帮扶单位责任人填写项目验收表,并整理符合产业奖补的贫困户材料报镇扶贫办,镇扶贫办整理汇总后报市扶贫办由市扶贫办组织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对各镇进行抽检,抽检结果视为最终奖补依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最终验收结果公示在所涉及村7天无异议后,整理报送资料(1.项目申请表;2.项目产业的前期、中期、后期相关图片资料,3.项目验收表;4.补助汇总表、补助汇总村表及公示图片等相关材料),逐级上报。
4.资金发放。待项目验收后,由镇扶贫办完善材料,到镇财政所统一报账,将奖补资金发放到符合产业奖补政策的贫困户“一卡通”中。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轻者批评教育,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虚报冒领,坚决追回扶贫款,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就业扶贫以奖代补实施细则
(一)奖补原则。
1.自愿参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布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等,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参与。
2.以奖代补。坚持“先干后补”原则,对自愿参与就业扶贫项目的贫困户,经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按项目收益状况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二)奖补对象。
建档立卡中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指有16—60岁之间劳动力)的家庭。
(三)奖补标准。
明确2016—2018年贫困户务工收入以奖代补标准:一类是通过学习或参加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贫困劳动力,实现有效稳定的工作和可观的收入,将按年务工总收入的8%进行奖励;二类是未参加过学习或正规培训,但积极务工,取得工资性收入的贫困劳动力,将按年务工总收入的6%进行奖励;三类是居家创业的,即就业地点在家庭且从事手工编织、来料加工、农产品加工等工作,将按年创业纯收入(扣除生产成本)的8%进行奖励。四类是小摊摆卖、零散杂工等无法核算收入的,按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进行奖补,每户每年最高奖补限额3000元。贫困户以户为单位提供用工单位开具的用工证明、工资单、或其他能证明贫困户收入情况和就业情况的材料图片等来确定贫困户年度务工总收入。在验收前,该年度还有未发放工资的,该时间的务工收入为月均工资(年度已发工资除以已发工资月份数)乘以未发工资月份数。无法核查、无法出具收入证明的贫困户,则按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四)实施步骤。
1.项目申报。须由有就业意愿且有劳动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向所在镇扶贫办提出就业扶贫奖补项目申请,由责任帮扶单位及村干部对项目实施核实,经责任帮扶单位责任人及村干部签字确认后,报送镇扶贫办汇总、审核,各镇(街)分类汇总后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审核,审核合格后方能实施。
2.核实就业状况。责任帮扶单位要做好跟踪服务,积极联系贫困户,详细了解清楚贫困户就业情况,收集相关文件材料存档,包括用工单位开具的用工证明、工资单、或其他能证明贫困户收入情况的材料图片等。
3.项目验收。由责任帮扶单位填写项目验收表,并整理本村符合就业奖补的贫困户材料。整理汇总后,由市扶贫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进行抽检,抽检结果视为最终奖补依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最终验收结果公示在所涉及村7天无异议后,整理报送资料(1项目申请表;2.就业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图片;3.项目验收表;4.补助汇总户表、补助汇总村表及公示图片等相关材料),逐级汇总上报。
4.资金发放。待项目验收后,由镇扶贫办完善材料,报镇财政所统一报账,将奖补资金发放到符合就业奖补政策的贫困户“一卡通”中。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轻者批评教育,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虚报冒领,坚决追回扶贫款,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以奖代补”申请流程
(一)产业扶贫以奖代补申请流程。
1.种养前:
(1)贫困户提出申请。
(2)责任帮扶单位和村干部进行实地核实,由责任帮扶单位责任人和村干部签字。
(3)报送镇扶贫办汇总、审核、存档。
(4)镇扶贫办分类汇总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审核。
2.种养中:
责任帮扶单位要做好跟踪服务,收集相关材料存档,包括苗木的采购及出栏图片、种植面积、养殖规模图片等,图片中须有责任帮扶单位责任人合影。
3、种养后:
(1)由责任帮扶单位责任人和村干部分别按照项目生产周期择期对项目进行验收,将验收材料报送镇扶贫办。
(2)市扶贫办组织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组成抽检组,对各镇已验收的项目涉及农户按照不低于10%比例进行抽检。
(3)将验收结果名单在村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
(4)镇扶贫办完善材料,到镇财政所统一报账,由镇财政所将奖补资金发放到贫困户“一卡通”。
(二)就业扶贫以奖代补申请流程
1.前期:
(1)贫困户提出申请。
(2)责任帮扶单位责任人和村干部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
(3)报送镇扶贫办汇总,审核、存档。
(4)镇扶贫办分类汇总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审核。
2.中期:
责任帮扶单位要做好跟踪服务,收集贫困户所在用工单位开具的用工证明、工资单、其他能证明贫困户收入情况和就业情况的材料图片等。
3.后期:
(1)由责任帮扶单位责任人和村干部分别按照年度对项目进行验收,将验收材料报送镇扶贫办。
(2)市扶贫办组织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组成抽检组,对各镇已验收的项目涉及农户按照不低于10%比例进行抽检。
(3)将验收结果名单在村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
(4)镇扶贫办完善材料,到镇财政所统一报账,由镇财政所统一报账,由镇财政所统一报账,由镇财政所将奖补资金发放到贫困户“一卡通”。
台扶办〔20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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