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政府(办事处):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扎实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江乡振组〔2021〕6号)《关于印发〈关于扎实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台乡振组〔2021〕2号)精神,在“十四五”期间,要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现行帮扶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为不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推进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根据台山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台山市本级部门预算的批复》(台财预〔2023〕5号)安排,现将2023年本级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措施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补助标准
以2020年原帮扶对象人数2208人为基数,按1300元/人的标准下达本级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措施补助资金,由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用于落实原建档立卡贫困户跟踪帮扶措施,建立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稳固脱贫成效,防止规模性返贫。根据《关于印发〈台山市2021-2025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台农农〔2022〕48号)精神,本项资金实行镇级报账。
二、资金使用要求
(一)加强资金监管。资金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划拨到各镇(街),实行镇级报账制。各镇(街)要严格做好项目资金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做好帮扶项目实施,要实行主动、真实、及时、全面的公告公示制度;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如有违反,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加强事前绩效评估和事后绩效评估。各镇(街)要尽快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和事前绩效评估,报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同时,加快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年底前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评估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附件.台山市2023年本级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措施补助资金明细表.xls
台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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