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意见》和《关于统筹推进城乡扶贫开发工作的方案》(江办[2014]17号)的有关要求,为顺利组织开展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相对贫困户申报工作方案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市城镇和农村相对贫困户、贫困人口。
二、申报条件
(一)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城乡相对贫困户,及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城镇相对贫困户申报条件:
2015年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600元(即550元/人.月)的低保户。
(二)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农村相对贫困户申报条件:
201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040元(即420元/人.月)的农村低保户。
备注:有劳动能力及有意愿通过帮扶脱贫致富的城乡低保户,应通过自愿填表申请的方式申报。
三、申报程序
(一)由城镇或农村相对贫困户对照申报条件填写申报登记表(附件1),向居委会或行政村村委会提出申请。
(二)由居委会或行政村村委会组织对提出申请的相对贫困户的家庭居住条件、收入和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相对贫困户在居委会或村委会(也可以在各村民小组)公示7天,群众无异议后在相对贫困户申报登记表出具初审意见,造册汇总后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各居委会或村委会上报的相对贫困户情况进行核查,在相对贫困户申报表上加具审查意见,并以村(居)为单位,按照贫困户属性(城镇或农村)进行分类造册统计,分别上报所在市(区)扶贫办和民政部门。
(四)各市(区)扶贫办会同民政部门组织核查组对各地报送的相对贫困户和贫困人口数量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及分类汇总:属于城镇相对贫困户的填写附表2,属于农村相对贫困户的填写附表3,同时填写好江门市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相对贫困户申报汇总表(附件4)。汇总后,将附件2、附件3、附件4报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核签署,并加盖政府公章,于2016年1月4日前报市扶贫办汇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对象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科学制定计划,层级落实责任,稳步开展申报、核查等工作。其中,各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按期完成。
(二)认真核实,杜绝作假。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的原则,在基层群众自愿申报基础上,深入基层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将符合要求的相对贫困户、相对贫困人口筛选出来,防止争戴“贫困帽子”,防止弄虚作假,务求做到不少报、不漏报、不多报。出现虚报、瞒报和漏报行为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第一轮、第二轮扶贫“双到”已经列入帮扶的相对贫困户和相对贫困人口,原则上不列入本次的精准帮扶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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