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373 |
|||
可公示[√ ];不可公示[ ]。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
||||||
应公示的信息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冲蒌镇新康桌球厂(余俊民) |
可公示 |
|||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xxxxxxxxx208L |
不可全部公示,涉及隐私,须技术处理或模糊处理后公示。 |
||||
案件名称 |
案件名称 |
台山市冲蒌镇新康桌球厂(余俊民)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案 |
可公示 |
|||
决定文书编号 |
(台山)安监管罚当〔2018〕(职)15号 |
可公示 |
||||
处罚事由 |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
可公示 |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
可公示 |
||||
处罚结果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罚 |
可公示 |
||||
处罚时间 |
2018年6月20日 |
可公示 |
||||
处罚机关 |
台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可公示 |
||||
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
|
填表说明:
1.请对照本单位权责清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梳理,每个违法行为或事项形成
一张表,其中违法行为执法依据相近且能整合成同一事项信息的,可合并成一张表。
2.相关信息项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无法填写的,可在信息项右侧栏中备注。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