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府办函〔2023〕124号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委宣传部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
台山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推动台山市影视产业加快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台府〔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台山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事、税务登记,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和纳税,从事影视作品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影视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影视基地运营、后期制作等相关业务的企业。
本措施所称影视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含短剧)、动画片、纪录片、网络电影、网络剧(含网络微短剧)等。
第三条 鼓励影视剧本创作和播映。对反映台山题材、正面宣传提升台山城市形象、产生广泛传播影响力的影视剧本,并在电影院、央视频道、省级重点卫视或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哔哩哔哩等)播放的,可按照《台山市文艺创作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台宣通〔2021〕8号)享受奖补。
第四条 鼓励影院繁荣发展。在台山市内新建电影院的,市电影主管部门应根据告知承诺制的规定依法予以办理电影放映许可证。
对符合放映厅不少于2个,座位总数不少于100个,全部安装使用2K及以上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并加入城市电影院线条件的乡镇新建或改扩建数字影院,市电影主管部门应协助其及时申请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并在获批后及时发放资金。
第五条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聚焦影视企业重点关注的征税费范围、办税费流程、开票地点和计税费方式等问题,鼓励市税务部门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远程辅导企业完成报验户登记、预缴申报、核销报验等涉税费事项,让影视企业尽享办税费便利。
第六条 鼓励发展影视产业园区。鼓励保护开发利用现有的国有资产建设产业园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制定园区租金减免等配套政策,对入驻园区的影视企业予以扶持。
第七条 鼓励引进影视相关工业项目。对于达到台山市项目引进投资强度、创税能力和环保等要求,固定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影视相关工业项目,以及江门市认定的江门市总部企业项目,且在台山市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纳税,按照投资协议规定按期完成固定资产投入并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的影视工业项目,引资人可按照《台山市奖励引资人实施办法》(台府办〔2020〕10号)获得奖励。
第八条 鼓励影视剧组前来台山取景拍摄。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组建市影视备案拍摄协调小组,根据剧组拍摄需求,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协助做好影片勘景、拍摄协调、交通管制等相关工作,为前来取景拍摄的剧组提供规范化、流程化、透明化的“一站式”服务。
搭建侨乡影视产业服务平台,为前来取景拍摄的剧组提供涵盖影视服务信息咨询、事务申报、协调联络、资源推介和拍摄器材、后期制作、特殊拍摄、道具、服装、化妆、置景、车辆、保险、法务等综合性影视行业服务。
第九条 鼓励影视专业人才引进。影视企业引进人才,经认定为台山市高层次人才的,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台府〔2020〕8号)相应享受住房安居、入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健康等优惠。
第十条 本扶持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知识产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知识产权等问题, 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 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65827邮件:tssxzzx@jiangme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