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山市市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财农〔2022〕14号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台山市市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台山市财政局
2022年4月8日
台山市市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广节约用水,保障农民及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台山市辖区内具备按亩计费条件的大、中、小型灌区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高标准农田、垦造水田以及现代化农业产业园等项目。
第三条节水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在发挥水价促进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设立专项资金对定额内用水的提价部分提供补贴的专项活动。
本办法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为激励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主体给予资金奖励的专项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水主体是指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等开展农业生产并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农业用水主体以及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用水定额 第1部分:农业》(DB44/T 1461.1-2021)中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第五条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精准补贴机制。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六条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对象为:组织或引用地表水定额灌区范围内种植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番薯、马铃薯等)的节水的用水主体。
第七条农业灌区范围用水精准补贴标准:根据农业、水利部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考评结果,对合格者进行补贴,其中:定额内用水灌区补贴标准为2元/亩/年,超定额用水灌区不享受政府补贴,种植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的和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经农业、水利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贴。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八条农业用水节水奖励对象:对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方式,实现节水的用水主体给予奖励。
第九条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按以下标准实施:
(一)不同规模的农户、种植大户、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等用水户积极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方式以及肥水一体化技术和设施进行节水的,灌溉用水定额内用水量每减少10%,奖励0.022元/亩,灌溉用水定额参照《用水定额 第1部分:农业》(DB44/T 1461.1-2021)。
(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实行总量节水奖励,对在高效节水工程运行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作物种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年度节水量达到灌溉用水定额内用水总量10%以上的根据节水奖励资金安排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十条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由享受用水补贴对象向所属镇(街)提出申请,并提供农业水价文件、作物种植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高效节水计量登记等材料,但不得既申请精准补贴又申请节水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经所属镇(街)核对无误,送市水利或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市财政局根据市水利或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情况,按年度将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下达补助到所属镇(街),由镇(街)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各镇(街)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重点公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
第十三条市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组织做好用水补贴对象所属灌溉面积、计量设备、计量时段、实际用水量等情况的核对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资金来源包括统筹整合上级安排的有关涉农专项资金和市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预算资金等。
第十五条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补贴对象为各镇(街)的,资金可由各镇(街)统筹用于所在镇(街)水利、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后期管护等支持乡村振兴发展项目;补贴对象为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各村委会的,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账户。
第十六条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津补贴以及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无关的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十七条市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节水实施情况,建立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机制,加大对改革工作成效明显的镇(街)的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及时发放到奖补对象,各镇(街)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九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市财政、水利、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各镇(街)要结合财力状况,统筹整合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根据所在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情况,有序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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