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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 2023-12-28 09:07:22
  • 来源: 广东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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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

  (2023—2025年)的通知

  粤府办〔2023〕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7日

  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

  实施计划(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全面提升我省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以贯彻实施《行动计划》为抓手,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更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服务保障全省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我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2024年底,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全面提升,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2025年底,《行动计划》部署的各项重点任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大幅上升。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1. 着力提高政治能力。始终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政治素质培训教育,推动行政执法人员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快推进行政执法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省司法厅、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落实,不再逐项列出)

  2. 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开展分类分级分层培训。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业务培训登记卡制度,如实记录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接受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情况,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未明确具体学时的教育培训按45分钟为1个学时计算),原则上于2024年6月前完成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鼓励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灵活安排培训,推动各类学习平台的学习情况共享互认。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省司法厅、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依托广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系统将全省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纳入数字化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省司法厅、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 落实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清单制度。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聚焦是否存在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是否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是否将罚没收入与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奖金、补贴收入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等行政执法不规范行为,梳理本地区、本系统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治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单位等,形成专项整治台账。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专项整治台账要于2023年底前报省司法厅备案,并于2024年6月底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报送省司法厅汇总。省司法厅要适时组织对全省专项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并将专项监督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司法厅、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确保在2023年底前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需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原则上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各地级以上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需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由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同一行政执法权,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上级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省、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要强化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指导、监督以及执法培训。(省司法厅、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一体化在线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引导受处罚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及时整改违法问题,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省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7. 实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制度。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法治协调职责,督促指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政府权责清单标准化、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标准化工作,推进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制定和管理,确保行政执法事项与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协调统一。权责清单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事项名称、基本编码、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行业部门、行使层级等方面要保持一致,可以“一单两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24年6月底前,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完成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权责清单事项认领并对外公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动态调整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事项的清理工作。(省司法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 依法科学精准做好乡镇、街道赋权工作。省司法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等规定依法编制全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指导目录以外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下放给乡镇、街道实施;之前已经下放的由原决定机关公告收回。在指导目录内确定具体赋予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原则上由县级政府或者乡镇、街道提出,经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地级以上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研究提出赋权事项,应充分听取乡镇、街道意见,基层普遍反对承接的事项不予下放。各地级以上市政府2024年底前要对已经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予以调整。统筹推进扩权强县与强县扩权改革、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防止县级执法空心化。省司法厅要牵头指导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省司法厅、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完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管辖、法律适用等争议协调机制。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协作机制,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在办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尚未配备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的,由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进行法制审核。(省司法厅、公安厅,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10.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推动及时修订《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监督程序等内容,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继续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工作。(省司法厅、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按照省政府关于2023年底前建成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部署要求,各地可以明确由司法所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协助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执法举报投诉线索核查等工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乡镇、街道指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周密制定本地区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事件的统筹协调、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省司法厅、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协作联动,及时移送行政执法领域问题线索,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构建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高效的监督工作体系。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专项监督调查处理机制,积极推进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推行“扫码入企”制度,进一步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省司法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科技保障体系。

  13. 深化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普及应用。完善和优化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称“粤执法”)应用功能,加快推进“粤执法”向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应用全覆盖。加快“粤执法”与粤省心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综合治理等平台业务联动,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实现快速响应、精准执法。探索推行行政执法案件“一案一码”制度,在每份行政执法决定书后生成案件专属二维码,记载行政执法基本流程、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行政执法决定等信息,更好保障知情权和监督权。(省司法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推进行政执法数据共享互认。推进“粤执法”与国家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等数据标准的相互兼容,加快建设行政执法数据主题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共享机制,持续深化数据赋能,推动数字政府和法治政府深度融合。深化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运用,提高行政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省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15. 加强工作保障。根据行政执法机构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行政执法力量,注重行政执法机构队伍梯队建设。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合理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省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强化权益保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细化追责、免予问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省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省司法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以及省各行政执法部门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对本计划落实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的共性问题。省司法厅牵头负责工作会商机制日常工作。其他参加单位要按职能抓好工作落实,形成协同推进行政执法质量提升的合力。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并将组织实施本计划情况向本级党委报告。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各项工作任务在本部门、本系统按时落地落实,并将组织实施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二)强化督促落实。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各有关部门要细化任务分工,压紧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力有效落实到位。省司法厅要建立工作台账,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计划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和跟踪分析,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并按程序将贯彻落实本计划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作为对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参考。

  (三)做好宣传交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组织实施本计划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报道和互学互鉴,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社会舆情正确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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