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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解读
  • 2021-08-06 16:44:39
  • 来源: 广东省气象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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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图解:一图读懂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1年5月22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原《规定》自1999年4月1日实施以来,为加强我省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以及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形势的变化,原《规定》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亟需调整和完善。修订原《规定》必要性在于: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广大气象工作者发扬优良传统,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气象服务保障能力,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防雷减灾工作作为气象防灾减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立法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体现。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需要。2016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取消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降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调整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范围。2017年,国务院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涉及防雷管理“放管服”改革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与修改后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的衔接,需对《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三是解决我省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存在问题的需要。自原《规定》实施以来,我省全面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呈现出良好势头,但由于防雷减灾活动链条较长、涉及面较广、涉及部门较多,我省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与治理体系建设仍然存在不足,还存在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监管力度不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市场秩序不够规范、部门之间的联动不足等问题。为更好地解决我省防御雷电灾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修订原《规定》。

  二、《规定》修订的依据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通过,2016年修正);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通过,2017年修订);

  (三)《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4年通过,2020年修正);

  (四)《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五)《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通过,2013年修改);

  (六)《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通过,2020年修订);

  (七)《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通过)。

  三、《规定》主要修订的内容是什么

  原《规定》不分章节共16条,修订后共6章31条,删除了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的规定,调整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的范围,明确了政府以及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等内容,增加了风险预防与监测预警和监督管理。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等的防御雷电灾害责任。一是规定政府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职责,规定逐步加大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投入;二是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在防御雷电灾害工作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三是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防御雷电灾害义务;四是要求防御雷电灾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二)健全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机制,规定了雷电灾害风险预防与监测预警。一是要求气象主管机构划定并公布雷电易发区域;二是推行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及其他有条件区域应当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三是规定雷电监测网的建设,并要求加强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四是规范雷电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的预警响应;五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普及防御雷电灾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雷减灾意识和能力。

  (三)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了雷电防护装置的管理。一是明确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范围特别是农村地区雷电防护装置安装和维护要求,调整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范围;二是规定取得相应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三是明确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四是明确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四)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加强了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监督管理。一是明确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监管范围;二是明确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对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监管责任;三是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档案和检测质量管理制度;四是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五是明确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和物业服务人对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以及定期检测等管理责任。

  (五)坚持科学防御,强化了先进标准体系建设,鼓励技术创新应用。一是强化防御雷电灾害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建立防御雷电灾害先进标准体系,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加强防御雷电灾害标准化建设,组织做好标准宣传贯彻,鼓励防御雷电灾害行业协会推动防御雷电灾害团体标准建设。二是鼓励和支持防御雷电灾害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鼓励和支持建设雷电科学实验场所,开展防御雷电灾害新技术研究。三是鼓励采用新技术对雷电防护装置的工作状态和有效性进行在线实时监测。四是鼓励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购买雷电灾害保险,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什么范围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规定》明确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工程、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是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是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是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二)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如何维护管理?

  《规定》明确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鼓励采用新技术对雷电防护装置的工作状态和有效性进行在线实时监测。同时,规定有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管理和委托检测。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资质证。

  (四)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监管部门职责是什么?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教育、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由其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负责对本领域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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