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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有关补贴事项》的通知 江人社发〔2021〕7号
  • 2021-01-25 10:27:30
  • 来源: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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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有关补贴事项

解读文本: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有关补贴事项

  

JMBG2020063

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有关补贴事项》的通知

江人社发〔2021〕7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有关补贴事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8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有关补贴事项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20〕17号)等文件精神,提高企业和群众申请补贴便利程度,我局制定了相关补贴的申请指南(简称《申请指南》,见附件)。同时,为明确落实有关补贴项目的发放工作,进一步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效用,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调整有关补贴项目

      (一)我市实行的“就业失业监测补贴”项目有关内容和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中“就业失业监测补贴”规定执行,补贴标准为200元/人/月, 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提高50元。

      (二)2020年5月31日至本通知实施前开展的“共享用工”合作可按照本通知附件10给予“共享用工”补贴。

      (三)从2020年5月22日起,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补贴范围从江门市或江门市对口帮扶地区扩大到广东省或广东省对口帮扶地区(包括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并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创业相关补贴政策。

      二、优化补贴申领服务

      (一)采用网上服务平台申领补贴

      1. 除特殊规定外,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统一通过登录“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出补贴申请,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提交到相应的受理机构。

      2.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登录“企业用工及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补贴申请预审工作。资料核验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办理现场确认的地点和期限(从预审通过当日起算,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如发现申请信息填写有误、申请材料不完整等情况,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补全申请资料。

      3.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应当携带《江门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从平台导出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申请材料(即各项补贴对应的“应提交材料”)到受理机构现场办理确认手续。对于可进行延续申请的补贴,在申请材料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只需通过网上提交申请即可,无需再次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4. 资料核验通过后,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现场确认的,应在截止日期之前向受理部门申请延长现场确认期限。如未能及时沟通而导致超过办理期限,此次申请即告终止,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需要重新提出补贴申请。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现场确认通过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申请确认工作,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单位)银行账户。就业补助资金不足时可适当延迟补贴资金发放。

      (二)简化申请材料

      1.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减证便民”部署精神,进一步减轻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的负担,提高申请效率,对我市“信息系统”已实现自动校验、联网核查的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再要求申请对象提交相关材料【具体包括:单位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的划型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经过我市认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佐证材料】。

      2. 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可为复印件或可查验的电子信息。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提交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快审核效率,尽量压缩补贴审批时间,就业创业补贴项目可实行先发放后公示制度。对具有一定期限的补贴项目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领”,同一补贴对象初次申请时核验全部材料,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无需重复提供材料。

      (三)申请注意事项

      1.附件《申请指南》所称“应提交材料”,由补贴对象负责提供;所称“应核验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查询、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验;所称“基本身份类材料”,包括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补贴对象选择其一提供。

      2. 补贴对象为自然人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应发放至其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确无社会保障卡账户的,可发放至其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补贴对象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应发放至其单位基本银行账户。

      3.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首次申请就业类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吸纳湖北籍劳动者就业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一般性岗位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个人缴费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劳务协作补贴)需要满足特定身份条件的,以其入职时是否符合此身份为准;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首次申请创业类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需要满足特定身份条件的,以其在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是否符合此身份为准。

      4.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按照季度或半年延续申请补贴,每次延续申请的间隔时间应当不超过1年,申请时间以在平台提交申请的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三、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上级补助各市(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发挥资金效用,每年度结束后,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江门市财政局对上级补助就业资金使用进度不理想的市(区),予以收回结余资金再重新分配统筹使用。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每年度按规定开展集中监管核查,监管核查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度资金支出总额的5%。

      各市(区)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要强化资金发放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和管理。对监管核查中发现的错发、漏发行为,要及时纠正;对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要责令退回资金。涉及数额较大或不退回资金的相关单位、机构及个人,由人社、财政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本通知附件《申请指南》所述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及按发证时间起12个月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或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及按发证时间起2年(或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本通知《申请指南》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三)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涉及补贴条件、对象、申请程序调整的项目,已在平台提出补贴申请的(具体时间以在平台提交申请的时间为准),按原规定执行。涉及补贴标准调整的项目,已经发放到位的,不予调整;尚未发放到位的,由经办部门及时调整,按新规定执行。涉及补贴期限调整的项目,未享受满补贴期限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按照新规定执行;已经按原规定享受满补贴期限的,不予调整。

      (四)本通知自2021年2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对上述政策有调整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附件:1.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申请指南

      2.一般性岗位补贴申请指南

      3.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个人缴费补贴申请指南

      4.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申请指南

      5.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指南

      6.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指南

      7.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指南

      8.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指南

      9.创业租金补贴申请指南

      10. “共享用工”补贴申请指南

      11.招工补贴申请指南

      12.劳务协作补贴申请指南

      13.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申请指南

      14.江门市“共享用工”名册表(样表)

      

附件1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申请指南

一、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按规定为相关人员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三、补贴标准:5000元/人。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六、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

七、申请程序:网上申请,现场确认。

八、注意事项: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附件2

一般性岗位补贴申请指南

一、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按规定为相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标准:300元/人/月。

四、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六、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七、申请程序:网上申请,现场确认。

八、注意事项: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不受此限)。


附件3

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个人缴费补贴申请指南

一、补贴条件: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小微企业就业,或到我市镇(街)、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二)劳动者按规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三)劳动者不属于以下情形: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雇员;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已经实现创业并享受创业扶持类补贴的人员。

二、补贴对象:劳动者。

三、补贴标准:每月按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对高学历的高校毕业生,相应提高补贴标准,其中,对于硕士研究生学历高校毕业生,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总额的8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对于博士研究生学历高校毕业生,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另外,对于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就业地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的,补贴期限最长1年;就业地为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的,补贴期限最长2年;享受补贴期间变更就业地的,累计补贴期限按照变更后的就业地计算。

五、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的提供服务协议);属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残疾人证;个人银行账户。

六、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

七、申请程序:网上申请,现场确认。

八、注意事项: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的1年内提出。

九、其他说明:存在以下两类情形,符合条件的可纳入补贴范围:(1)由市、县(区)级单位下派到镇(街)级或以下岗位工作的劳动者,经市、县(区)级单位确认,可以根据实际就业地纳入补贴范围;(2)村(居)成立的服务辖区居民的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经镇(街)政府确认,可以纳入补贴范围。


附件4

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申请指南

一、补贴条件:

(一)劳动者属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劳动者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劳动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二、补贴对象:劳动者。

三、补贴标准:就业地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就业地为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四、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起始时间以高校毕业生在毕业5年内首次到基层岗位就业的时间为准。在享受补贴期间变更基层工作岗位(单位),到新岗位(单位)就业的,若符合补贴条件,可以根据服务期限接续享受岗位补贴,累计期限不超过3年。如中途中断基层岗位就业,重新入职时需符合毕业5年内的身份,且享受岗位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五、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个人银行账户。

六、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

七、申请程序:网上申请,现场确认。

八、注意事项:本补贴鼓励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附件5

  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指南

  一、补贴条件:

  (一)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二)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二、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五、应提交材料:见习协议书;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六、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失业登记信息(以16-24岁失业青年身份享受时核验),用人单位开展见习活动的真实性。

  七、申请程序:网上申请,现场确认。

  八、注意事项: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附件6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指南

  一、补贴条件:

  (一)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二)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二、补贴对象:劳动者。

  三、补贴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据实给予劳动者补贴;补贴标准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劳动者补贴。

  四、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五、申请程序: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贴。


  附件7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指南

  一、补贴条件:

  (一)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三)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劳动者。

  三、补贴标准:

  (一)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260 元/人/月;

  (二)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182元/人/月;

  (三)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78 元/人/月。

  四、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五、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

  六、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高校毕业生信息(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核验);就业登记信息。

  七、申请程序:网上申请,现场确认。

  八、注意事项:劳动者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附件8

  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指南

  一、补贴条件:

  (一)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在我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

  第二类:具有江门市户籍,离开江门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江门市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且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的人员;

  (二)初创企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前纳税状态正常;

  2.有一名以上在职员工连续3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创业者。

  三、补贴标准:10000元。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应提交材料:

  (一)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

  (二)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材料;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二类的提供户口簿,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市外返乡人员提供社保缴费记录;

  (三)涉及“正常经营”的纳税凭证(不符合有一名以上在职员工连续3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条件的,需提供此凭证);

  (四)个人银行账户。

  六、应核验信息:

  (一)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二)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核验建档立卡贫困信息;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二类的,本市务工返乡人员核验社保缴费记录;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涉及“正常经营”的纳税、社保缴纳、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信息。

  七、申请程序:网上申请,现场确认。

  八、注意事项:补贴对象应于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补贴与“五邑菜系”彩虹计划补贴项目不得叠加享受。


  附件9

  创业租金补贴申请指南

  一、补贴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

  (一)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二)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三)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四)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且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的人员。

  二、补贴对象:创业者。

  三、补贴标准:实际缴纳的租金总额,最高6000元/年。

  四、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五、应提交材料:

  (一)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

  (二)符合条件人员身份材料。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材料;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

  (三)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四)缴纳场地租金的凭证(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如提供场地收据,需完整填写收据的所有项目;如提供银行流水,收款账号需租赁方确认);

  (五)创业者个人银行账户。

  六、应核验信息:

  (一)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二)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核验建档立卡贫困信息;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和食品经营许可。

  七、申请程序:网上申请,现场确认。

  八、注意事项:补贴对象应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本补贴与“五邑菜系”彩虹计划补贴项目不得叠加享受。


  附件10

  “共享用工”补贴申请指南

  一、补贴条件:

  (一)2021年5月31日前,企业(个体工商户)与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即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下同)签订“共享用工”合作协议,短期内将富余员工借给用工短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借用期间,被借用员工工资由企业双方协商发放,员工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仍保留在原企业(个体工商户),共享用工结束后被借用员工返回原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二、补贴对象:提供“共享用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补贴标准:提供“共享用工”50人以上的,给予2万元补贴;提供“共享用工”100人以上,给予5万元补贴。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应提交材料:合作协议;《江门市“共享用工”名册表》;发放工资明细账(单);考勤记录资料;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六、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七、申请程序:网上申请,现场确认。

  八、注意事项:

  (一)提供“共享用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在开展“共享用工”前,将合作协议书提交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已开展“共享用工”的单位,可补交协议);

  (二)双方应按照合作协议开展合作,并做好考勤记录;

  (三)合作结束后,提供员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在合作结束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四)同一企业组织同一批员工开展“共享用工”合作的,如已按照《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引导务工人员返岗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江人社发〔2020〕58号)规定享受“共享用工”补贴,不得再重复享受本补贴。


  附件11

  招工补贴申请指南

  一、补贴条件:

  (一)2020年2月9日起,企业新招用首次在江门就业(即此前没有在江门进行就业登记,没有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没有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企业按规定为相关人员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

  三、补贴标准:500元/人。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四、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劳动合同,企业银行账户。

  六、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

  七、申请程序:网上申请,现场确认。

  八、注意事项: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3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补贴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吸纳湖北籍劳动者就业补贴、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用人单位吸纳港澳居民一次性就业补贴、疫情防控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以及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企业招用的符合条件人员已享受《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江人社发〔2020〕50号)“招工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本补贴。


  附件12

  劳务协作补贴申请指南

  一、补贴条件:

  (一)我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非本市户籍劳动力到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就业。

  (二)被介绍劳动者之前没有在江门市就业或创业(具体为没有以下情形:参加社会保险、就业登记、登记注册创业主体)。

  (三)被介绍劳动者在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就业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对象: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补贴标准:每人400元,对自然年度内累计成功介绍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年度内成功介绍人员标准均上浮为500元/人,累计成功介绍人数300人以上的,年度内成功介绍人员标准均上浮为600元/人。

  四、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户口簿;被介绍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相关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人力资源服务资质信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五、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

  六、申请程序:网上申请,现场确认。

  七、注意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按自然年度向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且本自然年度产生的劳务协作补贴应在下个自然年度第一季度内提出申请。本补贴与职业介绍补贴、疫情防控期职业介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附件13

  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申请指南

  一、补助条件:

  (一)各市(区)人社、农业农村等政府部门在农村扶持建设的电商服务站点(平台);

  (二)有固定办公场所,建设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配备电脑、网络通讯等必需的设备设施,有稳定的运营团队;

  (三)面向当地农村电商从业人员、初创人员提供基本的实操技能培训和创业就业服务;

  (四)结合本地区资源优势,积极推动农产品品牌设计、包装策划和宣传推广,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

  (五)联合当地农户和企业,将特色农产品入驻电商平台,推进农产品上行,服务站点年度上行农产品业务量达到1000单或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有相关服务台账和记录。

  二、补助对象: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

  三、补助标准:按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村与村联合共建服务站点的,原则上共建的村不超过3个,服务站点的一次性补助标准仍按照10万元执行。

  四、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佐证材料;开展培训和创业就业服务的工作台账;网商交易记录。

  五、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

  六、需现场核查信息:站点(平台)场地情况、品牌建设情况。

  七、实施程序: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辖区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情况和资金规模,统筹组织开展认定及补贴发放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按规定提出补助申请。满足第1-4项条件的新建服务站点,并承诺建成当年度达到第5项条件的,可先提出补助申请,在达到第5项条件并补充材料齐全后,再兑现补助资金。


       附件14

  江门市“共享用工”名册表(样表)

企业名称(盖章):        填表人签名:          填表人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

入职日期

共享用工企业

共享用工开始时间

共享用工结束时间

备注







































































(此名册可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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