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引言
江门市政府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于2020年4月3日正式施行。
背景
2019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以下简称《条例》),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我国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也是投资建设领域的基本法规制度,标志着全面规范政府投资管理迈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为贯彻落实《条例》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投资规划调控,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对2017年10月15日实施的《江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
《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
修订内容
1.名称
修订前:《江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后:《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2.章节:
原办法: 12章,61条,新办法:共13章,77条。增加“监督管理”章节
3.进一步深化 “放管服”改革
★简化项目立项程序
“不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上限由3000万元提高至5000万元。
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管理的“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及修缮工程”的投资上限由10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
★进一步推进并联办理
将“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安排及落实情况说明”纳入并联办理的范围,开工前完成即可,解决“钱等项目”的问题。
★简化工程预算审批程序
不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核施工图预算的 “非公开招标工程”的投资上限由1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
★放开工程结算审批权限
建安费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项目主管部门本级以及不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市直单位项目工程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放开基建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具体基建资金支付审批权限移交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事后抽查,加快用款进度。
★进一步优化代建制适用范围
不实行代建、由建设单位依法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投资上限由300万元以下提高至400万元以下。
4.全面衔接《政府投资条例》
★规范政府投资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念
江门市政府投资:在江门市域范围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修订政府投资计划体例
结合我市实践,将原办法的“年度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年度预计划”
已完成立项列入年度计划、未完成立项但预计能够年内完成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列入年度预计划。
★增补部分内容
将在线平台、政府投资项目审查、政府投资与相关规划的关系、概算控制、竣工管理等要求增补进《办法》
5.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
明确“六个不得: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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