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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0-05-19 16:45:30
  • 来源: 江门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图解: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解读文本: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江府〔2020〕18号

JMFG2020012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含地表水和地下水),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创建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含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指存在于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中的水;地下水是指广泛埋藏于地表以下的各种状态的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水情和水法制,以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水资源保护意识、节水意识和水患意识,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权利,依法履行保护水资源、水工程、水生态环境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本市下达的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目标,执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制度。

  从严控制工业、农业用水增长,大力节约生活用水,鼓励各地在原有基础上继续提高用水效率,鼓励非常规水源利用,推广中水回用,实行节水减污。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按职能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相关工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饮用水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及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能规定负责做好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应全部登记入库,并建立和完善取水管理台账。取水户和由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被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户应根据《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管理机关报送当年度用水情况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计划用水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第七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安装取水监控设施,加强取水管理。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安装取水监控设施,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取水监控设施,不得妨碍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日取地表水五千立方米以上的;

  (二)日取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以及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三)水力发电总装机一千千瓦以上的;

  (四)洗矿、造纸、电镀、印染、规模养殖等污染较大的。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一)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千立方米的;

  (二)日取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立方米的;

  (三)水力发电总装机一百千瓦以上不足一千千瓦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审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期限不包括水资源论证报告技术审查和依法举行听证所需时间。

  第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贯彻落实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城市总体规划,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型旅游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开发区规划,石化和化工、钢铁、造纸、纺织、食品、电镀、制革等重大产业基地规划,应当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确保规划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第十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实施节水示范工程,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加快创建节水型单位、学校、居民小区和节水型企业,不断提高节水载体覆盖率,建立节水激励机制,鼓励节水减污。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网等供水单位供应的水,且月均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用水单位,应当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

  根据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要求和实际需要,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月均用水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非农业用水单位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

  第十二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以改进用水工艺、更新用水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平衡测试结果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月均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4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不满10万立方米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6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

  鼓励非重点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

  申请认定节水型单位或者要求增加用水计划的用水单位,应当先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十三条  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应在水资源论证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编写节水评价章节。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制定部门负责组织节水评价章节编制工作并抓好组织实施。

  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应在取水许可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用水合理性分析章节后编写节水评价独立章节,或将用水合理性分析等内容强化为节水评价章节。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及取水许可等现有管理程序和分工,负责各自权限内的节水评价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维持地下水采补平衡,组织开展地下水监测体系建设,推进地下水保护行动,防止因开采地下水导致环境地质灾害发生和扩大。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不得开采地下水,经批准开采的矿泉水、地热水除外。

  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安全保障,组织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推进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二级保护区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开展重点饮用水源水库蓝藻预警监测与治理、清淤、水生态修复等污染防治工程。

  在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江河两岸及水库集水区域不得栽种桉树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不断加大公共财政对水资源管理的投入,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工作经费。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要求,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重点加强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水资源监测计量设施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水库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督、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河湖及水资源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和河湖生态流量管控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河湖生态流量管控目标,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等河道内涉水工程的生态流量,按照取水许可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发生干旱灾害,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调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水源进行调配,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定期发布本地区水资源公报。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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