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门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我市《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试行细则》(江科〔2017〕65号)已于2018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粤科高字〔2017〕129号)和《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江府〔2019〕24 号)和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快推动我市创新驱动和科技创新工作,坚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并举,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增长,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联同江门市财政局拟制定《江门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细则(试行)》。
二、出台依据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粤科高字〔2017〕129号)、《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江府〔2019〕24 号)、《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试行细则》(江科〔2017〕65号)。
三、申报对象
在江门市注册,由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同意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
四、资助范围、标准
(一)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初次认定为高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若企业登记住所在江门人才岛范围内,补助标准提升至50万元。
(二)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重新认定(即2008年以来曾经通过高企认定)为高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若企业登记住所在江门人才岛范围内,补助标准提升至20万元。
(三)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省内其他地市整体迁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到我市,并能按照我国现行科技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真实准确报送本单位R&D经费投入情况的高企,高企证书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按照企业下一年度研发投入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低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五、申请流程
(一)提交申请。市科技局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对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至所属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并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二)审查推荐。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审查核实。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公布的高企认定结果对各市(区)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将该年度补助资金安排计划通过市科技局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给予立项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事实证据,市科技局据实处理。
(四)下达项目计划及拨付资金。市科技局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补助名单、金额等相关资金项目计划材料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并抄送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根据资金项目计划按程序下达、拨付补助资金。
六、实施期限
本细则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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