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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江财采购〔2020〕16号
  • 2020-05-28 16:33:28
  • 来源: 江门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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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解读文本: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JMBG2020025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江财采购〔2020〕16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人民银行江门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落实好《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江财采购〔2020〕9号,下称《措施》),现结合实际,将《措施》第六条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稳岗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有关情况明确如下:

  一、分值设置

  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中,设置“疫情防控”评分项,分值 5 分(项目总分 100分),其中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评分项满分为 3 分,稳岗企业评分项满分为 2 分。

  二、适用范围

  (一)纳入全国性名单或地方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视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二)满足以下两个情形之一的,视为稳岗企业。一是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企业,即该企业在投标前一个月实际参加社会保险(至少包括养老保险)的员工人数(含免缴或延期缴纳社会保险人数)高于 2019 年 12 月同口径人数 94.5%(含)。二是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企业,即该企业在投标前一个月实际参加社会保险(至少包括养老保险)的员工人数(含免缴或延期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不低于 2019 年 12 月同口径人数80%(含)。

  三、材料要求

  (一)纳入全国性名单或地方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直接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投标的,需提供至少一项自身属于重点保障企业的材料(名单查询网页链接、名单网页截图、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或者企业享受重点保障企业优惠政策的其他文件均可),即可获得评审得分。

  (二)企业提供自身符合稳岗企业条件的承诺函即可获得评审得分。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若上级出台新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特此通知。

  江门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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