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商务局支持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门市商务局支持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江门市政府“以广东珠西国际会展中心建成运营为契机,促进全市会展资源与力量整合,发展壮大会展产业链,塑造会展品牌,探索现代商业模式”的战略部署,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推进江门市会展产业创新发展,高质量建设江门现代化经济体系,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江门市会展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等文件,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市商务局组织制定了《江门市推动会展行业发展扶持管理办法》
二、出台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江门市落实“六稳”政策措施清单(第二批)
三、申报对象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事登记的专业展览场馆经营者。
(二)在我市专业展览场馆举办展览活动的主办机构或承办机构。
四、补贴的范围
(一)在我市专业场馆举办的大型展览项目。
1.展览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正式展期不少于3天的专业贸易类展览,给予场地租金5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展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展览面积达到15000平方米,正式展期不少于3天的消费类展览,给予场地租金3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展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在我市专业场馆举办的重点展览项目。
1.补贴获得国际展览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亚洲展览会议联盟(AFECA)等国际性或区域性会展组织认证的会展项目在我市举办。
2.补贴举办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专业贸易类展览。
3.补贴省级以上行业组织主办的,在行业内有较强影响力的展览。
(三)外地机构组展参展的项目。
1.对外地组展机构(展览主办机构或承办机构)在我市举办的,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正式展期不少于3天的展览,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在我市举办展览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外地参展机构租用的展览面积不少于总面积50%的展览,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会展业宣传推广项目。
1.对符合本办法以上三条标准的展览,在江门市外有国家正式刊号的媒体,或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宣传推广的,给予宣传费用15%的一次性补贴,每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万元。
2.经审核入库的专业场馆,在江门市外有国家正式刊号的媒体,或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上对本场馆进行宣传推广的,给予宣传费用10%的一次性补贴,每年单个场馆补贴不超过20万元。
(五)对我市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展览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
前四条补贴措施可叠加享受,但每条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内容申请补贴。
五、审核入库与核查
(一)意向申报补贴的项目实行预先审核入库管理,其中展览项目需于活动举办前60日以上,宣传推广项目需于内容刊出前30天以上,向江门市商务局提出项目审核入库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审核入库申请表格和资料清单可在江门市商务局网站下载。
(二)已办理审核入库的项目,项目实施时需由市商务局授权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机构核查后出具核查结果证明。
(三)展览项目需于活动举办前提前10个工作日,由主办机构或承办机构通知核查机构届时对活动进行现场核查,并提供现场核查的便利条件。
(四)宣传推广项目需于电子媒体宣传内容刊出前提前3个工作日,由主办机构或承办机构向核查机构提供刊载宣传内容的网页网址、电视频道、电台频率及播出时段等便于核查的资料。
六、申报流程
(一)每年开展一次项目补贴申报,市商务局负责制订申报指南,在指定的政府网站上公布,由项目所在场馆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接受申报。
(二)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接受申报后,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初审,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团队进行项目评审,拟定补贴项目和补贴金额,上报市政府审定。
七、附则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展览场馆所在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二)本办法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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