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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外贸进口和参加境外展览资金的实施细则
  • 2020-06-30 11:22:41
  • 来源: 江门市商务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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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外贸进口和参加境外展览资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外贸进口和参加境外展览资金的实施细则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外贸进口和参加境外展览资金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为落实我市支持企业防控防疫物资进口及开拓境外市场等有关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外贸进口和参加境外展览资金的实施细则》主要包含三项资金,分别是:

  一是支持防控防疫物资进口。对疫情期间进口疫情防控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并投入我市使用的企业,按不超过其进口额的10%给予一次性支持,同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是支持为防控防疫物资购买进口信用保险。对因进口口罩、防护服等防控防疫物资需要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口预付款保险的外贸企业给予支持,同一企业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且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实缴保费。

  三是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对参加《江门市2020年重点展览计划》的境外展会的企业,因疫情影响放弃参展且已支付展位费不能退回的,仍按照《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实施细则》的标准,给予展位费补助。每个国外展位(按标准展位9平方米计算)最高支持额为2万元,港澳台地区展览每个展位最高支持额为1万元。每家企业每个项目支持展位原则上不超过2个(摩托车展所需面积较大,每家企业最多支持4个展位)。

  三、支持时间

  本细则支持的项目发生时间应当在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

  四、资金申报期限

  申请企业于2020年6月1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提交资金申报材料。

  五、申报流程

  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申报期截止后一次性集中审核,审核完成后报送江门市商务局(所有附件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三项资金审核结果经江门市商务局审核后,在江门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江门市商务局在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下达项目计划,江门市财政局、各市(区)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附则

  (一)项目所需扶持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扶持对象所在地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二)本实施细则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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