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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江门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 2020-07-20 17:05:25
  • 来源: 江门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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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江门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江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城市排水管理十分重视,把它作为改善和保护城市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来抓。近几年来,经过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我市的生态环境建设成效显著,初步解决了一些群众意见较大的水质污染问题,使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按照国家、省“水十条”考核要求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的提醒函》(粤建城函〔2019〕373号)等文件精神,到2019年我市须符合《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为此,我市制定了《江门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国家节水型城市达标建设。

  城市排水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用规章制度来保障。由人大或本级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排水管理方面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的基本条件之一,属一票否决项。根据考核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需以市政府层面颁布《江门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立法目的

  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保护城市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立法依据

  《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管理、处理和维护等活动。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五、原则

  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六、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城市排水和排水设施规定。《办法》第一章,一是对城市排水以及城市排水设施进行了解释。二是明确了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部门职责分工。三是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二)关于排水规划和建设。为了规范排水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办法》第二章,一是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或调整城市排水规划,组织排查污水处理设施空白区,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二是规定新建排水设施要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不得混接;新建、改建、扩建基础设施工程要配备雨水收集系统;不得擅自改变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三是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将排水设施建设纳入项目配套建设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各市(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排水管理信息化、智慧化。

  (三)关于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第三章围绕排水户的排放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重点强调一是规定了排水户(包括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各类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排放污水。排水户应当符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申请的应提供的6项材料。二是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重点排污名录单位的排水户排放污水的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对其他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建立水质检测档案。两部门应定期互相通报监测信息。三是规定了排水户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办法》第四章对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做出了相关规定,一是规定了排水设施的所有人或者排水设施管理单位承担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二是规定了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排水设施检修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明确了禁止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6种行为。三是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尽快恢复排水利用设施运行,并及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七、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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