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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0-09-04 16:55:03
  • 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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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一图读懂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管理办法

解读文本:《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管理办法》解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20〕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16日

  

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和《粤澳合作框架协议》,规范对澳门机动车入出珠海市横琴新区(以下简称横琴)行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关于澳门机动车辆入出横琴的协定》、公安部《关于推行公安交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群众企业6项措施的通知》(公交管〔2019〕46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澳门机动车,是指在横琴工作、生活的澳门居民以及在横琴投资的澳门商户(含在澳门的境外商户)所拥有的9座(含)以下澳门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

  对入出横琴行驶的澳门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其申请条件、标准由珠海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口岸通行能力、道路交通流量等情况,商省公安厅和驻珠海海关、边检等部门制定,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条申请入出横琴行驶的澳门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述的申请条件和标准,经珠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核后,向公安、海关、边检等部门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办理相关手续,行驶范围仅限于横琴。

  第四条对申请入出横琴行驶的澳门机动车,由珠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实施准入审核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牌证发放及境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驻横琴口岸查验单位实施进出境备案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管理,并通过联系配合机制,推进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服务管理窗口,便捷办理澳门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五条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澳门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规定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符合规定的车辆和申请人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车辆可以多次入出横琴行驶。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入出横琴行驶的,申请人应当在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届满前将车辆驶离横琴、返回澳门,并重新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申领、变更、注销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向海关、边检等部门办理进出境备案及相关手续。

  澳门机动车进入横琴后,发生被盗、损毁或者灭失的,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立即向海关、公安等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转让、租赁、出售。海关、边检等部门发现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持有人不再符合申请条件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处理情况应当通报海关、边检等部门。

  第八条入出横琴行驶的澳门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内地有效驾驶证,遵守内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安全、文明驾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时,应当对澳门机动车以前的入境行驶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核发牌证。

  第九条驾驶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时,应当依法向海关、边检等部门申报并接受检查。

  第十条入出横琴的澳门机动车超出范围行驶或超出牌证有效期滞留横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海关予以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罚后,将扣留的机动车移交海关处理。

  第十一条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予以退办;对已取得的予以撤销,并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机动车入境申请。

  第十二条对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口岸实施信息化、网络化、集约化通关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协作管理、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提高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通关效率。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由珠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电子形式核发。

  第十四条珠海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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