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20038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科〔2020〕1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号)等文件要求,为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实施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现将《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日
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瞄准江门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战略需求与未来产业发展趋势,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实施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以科技创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江门属地的高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创新型企业等单位作为牵头或参与单位承担的,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立项资助的重大(或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对通过国家科学技术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立项资助的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配套资助,为后补助项目。
对单个项目立项资助资金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通过国家科学技术部立项资助的申报单位给予每项100万元的配套资助,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立项资助的申报单位给予每项5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单个项目立项资助资金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通过国家科学技术部立项资助的申报单位给予每项50万元的配套资助,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立项资助的申报单位给予每项2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四条 对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立项的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竞争性评审、一次性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立项资助,为事前资助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按照项目自筹资金的20%给予资助;申报单位为非企业单位的,按照项目自筹资金的30%给予资助。每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全市每年度不超过5项。
第五条 对通过国家科学技术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立项并已经获得我市配套资助的同一项目,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不再重复资助。对已获得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后再通过国家科学技术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立项的同一项目,不再配套资助。
第六条 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市(区)财政按照比例分担,其中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按照3:7比例分担,对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按照1:l比例分担。申报单位为市直单位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统筹全市重大科技项目资助的申报评审、项目管理及验收工作,负责资金拨付、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江门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助资金的下达,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和通报,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抽查等工作。
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立项项目的申报受理、初审推荐、资金拨付、项目跟踪实施等工作。各市(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辖区财政应配套资金,配合做好资金下达和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江门市注册的高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和创新型企业等,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研或经营情况良好,未出现科研违信等行为。
(二)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好的项目实施条件,能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投入,建有省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拥有一支高水平的科研人才队伍,项目牵头人承担过2项以上国家或省、市级科技研发项目,拥有5项专利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发明专利)或获得1项以上省级科技奖励。
(三)申报项目有明确的建设任务或研发任务,有量化的技术指标和经济社会效益指标。
(四)申报单位须对项目进行查重分析,国内已开展过相应研究的或者研究水平比较成熟的项目不再立项支持。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或大型企业牵头,产学研结合的申报项目。涉及前沿性、公益性和公共性较强的项目可由本地高校、科研机构等牵头申报,但应有企业参与申报。
(五)申报单位当年度只能牵头申报1项或参与申报2项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不包括配套资助的项目)。作为牵头申报的单位如有逾期未验收的项目,或在研市级科技研发类项目超过2项(含2项)的不得申报。
(六)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不得晚于项目申报时间,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分项目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公示与资金下达四个阶段进行。
(一)项目申报。
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属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高校、科研机构提供)等基本证照;
2.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
3.江门市重大科技专项申报项目书及项目实施方案;
4.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如资质水平、研发平台、科研人员、知识产权等。
(二)材料审核。
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正式行文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推荐。
(三)专家评审。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会议集中评审与现场考察,确定拟立项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抽选市外入选省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
(四)公示与资金下达。
拟立项项目名单通过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异议提出单位或提出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项目立项计划,江门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立项通知下达后的1个月内,项目申报单位应与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须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时的绩效目标进行填写,任务书中的项目自筹经费及各项考核指标一律不得降低。因申报单位原因未签订项目合同的,视为申报单位自动放弃立项资助资格,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对其立项项目进行终止处理。
第十条 申请项目配套资助的单位,只需填写国家或广东省重点、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立项资金下达文件和签订的国家、省级科研项目合同书后,直接申请配套资助,不再进行重复评审。
第十一条 获得资助单位须严格按照江门市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专款专用使用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直接费用,以及在组织实施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
第十二条 获得立项资助单位与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责任,推动项目研究顺利开展。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所有任务,并在项目合同到期前的2个月内按规定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对因特殊原因导致项目未能按时完成的,可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间为1年。
获得国家或广东省重点、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的申请单位,在资助资金使用完的2个月内,须向市、市(区)两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绩效报告和资金使用决算表,资助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还需提供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对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导致项目失败,或不积极开展项目验收工作,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理。违规单位及违规情况将通过主流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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