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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公通〔2020〕154号
  • 2020-10-30 17:25:42
  • 来源: 江门市公安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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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解读文本: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JMBG2020048

江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公通〔2020〕154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市(区)公安局(分局):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公安局

  2020年10月20日

  

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江门市公安机关举报本市范围内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立案,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负责查处的公安机关予以相应奖励。

  与履行打击走私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管辖区范围内的举报工作。江门市公安局受理辖区内跨市(区)的举报线索,必要时指定下级公安机关进行查处;指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区)公安机关查处的,由江门市公安局确定举报奖励部门。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向公安机关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举报人应对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奖励举报涉成品油走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举报对象、具体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扩线经营、深挖幕后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涉成品油走私案件或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分别向我市和外市公安机关举报同一线索,且我市公安机关是案件主办单位的,由主办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

  第三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举报奖金按该案查获走私成品油变价收入的10%以内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下同)。

  第八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按以下标准另外追加奖励:

  (一)举报涉成品油走私犯罪团伙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涉案金额5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至10万元;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10至20万元;案情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奖励30万元。

  (二)举报涉成品油走私的船舶(含“三无”船舶)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立案并予查扣的,按船舶吨位大小给予奖励,50吨以上(含)的给予5万元/艘奖励,50吨以下的给予2万元/艘奖励。

  (三)举报涉成品油走私的车辆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立案并予查扣车辆的,按车辆载重量给予奖励,10吨以上(含)的给予3万元/辆奖励,10吨以下的给予1万元/辆奖励。

  (四)举报涉成品油走私的油库、油罐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立案并予查封的,查封油库给予5万元/个奖励,查扣油罐给予1万元/个奖励。

  (五)举报涉成品油走私的“黑油站(点)”、流动“黑油车”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立案并予查封(扣)的,给予2万元/个“黑油站(点)”奖励,给予1万元/辆“黑油车”奖励。

  (六)举报非法“红油”脱色工具、设备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立案并予查扣的,给予2万元/台(套)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按照“谁受理、谁回告”原则,举报受理部门应在查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查证情况回告举报人。

  第十条 经查证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由查处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5天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纳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年度项目资金预算,从年度经费中安排一定额度作为奖励金。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的申请、使用管理,应符合公安财务警保部门的规定,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违规发放、侵吞、挪用奖励金,虚构情节,骗取奖励金等行为人,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接转、受理举报线索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秘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信息,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市(区)公安局(分局)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完善举报记录、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发放等配套工作制度,并报江门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主动向江门市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或提供证据线索的行为人。

  本办法所称举报受理部门,指接报举报线索部门和案件办理部门。接报举报线索部门,指市公安指挥中心110调度室、市公安局打击走私支队和各市(区)公安局(分局)打私职能部门及属地公安机关;案件办理部门,指市公安局打击走私支队和各市(区)公安局(分局)打私职能部门及属地公安机关。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本办法中的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包括添加染色剂的“红油”“白油”“蓝油”等)。

  第十八条 举报人可通过信函、电话、网络、当面举报等方式向江门市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0750-3456205或0750-110,举报传真:0750-3456206,举报电子邮箱:jm1522@126.com。

  通信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7号江门市公安局打击走私支队。

  各市(区)公安局(分局)自行发布举报电话及地址,指定专人受理举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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