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江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公共供水计划用水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城管〔2020〕136号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江门市市区计划用水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制定了《江门市市区公共供水计划用水工作细则(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三)《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四)《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五)《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江门市市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的核定、调整、执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二)用水计划核定和下达。重点用水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用水记录,每年1月31日前核定并书面下达所管辖范围内重点用水单位的本年度用水计划;非重点用水单位,其年度用水计划由所在区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能力,结合用水单位近三年的用水情况、节水管理水平,每年2月28日前核定和下达。
(三)用水计划调整。用水单位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增加项目、用水人数、用水设施等原因,需要调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用水计划下达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用水计划下达部门部门自受理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四)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核查。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核查以供水企业抄表计费水量为依据,以每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计算周期,年度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五)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超计划用水的,按照《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江门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江发改价格〔2019〕279号)的有关规定计收超计划累进加价费用。
四、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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