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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江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公共供水计划用水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城管〔2020〕136号
  • 2020-11-12 17:04:17
  • 来源: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图解:江门市市区公共供水计划用水工作细则(试行)

解读文本:江门市市区公共供水计划用水工作细则(试行)


  JMBG2020049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江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公共供水计划用水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城管〔2020〕136号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公用水务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会水务有限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市区公共供水计划用水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反映。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江门市水利局

  2020年11月5日


江门市市区公共供水计划用水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江门市市区计划用水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门市市区(指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以下简称市区)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的核定、调整、执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用水单位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市区公共供水计划用水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且被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用水单位),其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由用水所在地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用水单位以外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非重点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由用水所在地的区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重点用水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用水记录,每年1月31日前核定用水计划并书面下达。未按照规定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不影响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计划。

  非重点用水单位,其年度用水计划由所在区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能力,结合用水单位近三年的用水情况、节水管理水平,每年2月28日前核定和下达。

  第五条  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量根据以下公式核定:

  3年(含)以上的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量={(大前年年度抄表计费水量×10%)+(前年年度抄表计费水量×20%)+(上年年度抄表计费水量×70%)}×(1.0+增减系数)。

  2年(含)以上不满3年的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量={(前年年度抄表计费水量×30%)+(上年度抄表计费水量×70%)}×(1.0+增减系数)。

  1年(含)以上不满2年的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量=上年度抄表计费水量×(1.0+增减系数)。

  新增以及用水未满1年的用水单位,参考设计用水量、用水定额、实际用水量等因素核定计划用水量。

  用水单位对计划用水指标有异议的,应在计划反馈截止日期前向用水计划下达部门提出计划用水指标调整书面建议。

  第六条  增减系数初始值设为1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减系数予以调整,但增减幅度累计不大于30%:

  (一)获得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在称号有效期内增减系数增加20%;

  (二)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报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在水平衡测试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增减系数增加10%;

  (三)经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有中水回用、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并运行的,增减系数增加10%;

  (四)水表计量体系健全,符合《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的,增减系数增加5%;

  (五)按期准确报送《城市节约用水报表》的,增减系数增加5%;

  (六)不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增减系数减至0;

  (七)欠缴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经催缴仍未缴纳的,增减系数减至0。

  第七条  用水单位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增加项目、用水人数、用水设施等原因,需要调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用水计划下达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水单位用水计划调整建议表;

  (二)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情况,节水措施、用水设施和管道管养情况,节水型器具数量、采用的节水工艺、节水设备和用水定额情况等说明材料;

  (三)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水平衡测试报告》或《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书》;

  (四)生产规模、产品、工艺、人数、设备设施、绿化面积等发生变化,需提供增加用水计划的合理性说明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不予同意调整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视作同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5日前将本年度受理的用水计划调整结果一次性抄送给相应的供水企业。

  第九条  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核查以供水企业抄表计费水量为依据,以每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计算周期,年度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用水单位年度用水计划与本年度的抄表计费水量对比,得出该年度计划用水执行情况核查结果。

  第十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对照年度计划用水执行情况核查结果,超计划用水的,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江门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江发改价格〔2019〕279号)的有关规定计收超计划累进加价费用,具体如下:

  (一)超计划(超定额)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100%;

  (二)超计划(超定额)20% 以上40%(含)以下的水量加价150%;

  (三)超计划(超定额)40% 以上的水量加价250%。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150%、200%、300%。

  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为各类别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二次加压费用和各种附加。

  第十一条  市区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由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辖区供水企业代收代缴。

  第十二条  市区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区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本级政府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供水管网改造、完善取用水计量设施、计划用水管理等用途。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收费周期定期抄录用水单位的注册水表,根据水表读数计算实际用水量,并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二)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有误或有延迟、提前抄录注册水表情况的,应当根据用水单位申请提供抄表读数或勘误说明。

  第十四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并向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情况。

  第十五条  超计划用水的用水单位应当在收到用水计划下达部门或代征单位出具的缴费通知后,按时足额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对拒绝缴纳、不足额缴纳或逾期未缴纳的,除限期缴纳外,并从缴费通知送达后的次月26日起,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得超过应缴加价水费的金额。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因军事、消防、保密、公共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用水量急增,可在有关事件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用水计划下达部门申请增加用水计划,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对超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用水计划下达部门申请水量复核,并按以下要求提供说明材料:

  (一)对供水企业抄录的注册水表读数有异议的,应当提供供水企业出具的勘误说明;

  (二)对供水企业延迟抄录注册水表造成超计划用水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计费时段的水费发票或供水企业出具的抄表计费时间说明;

  (三)对注册水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当自提出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供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水表检定结果;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或损坏无法检测准确度的,应当提供供水企业出具的水表故障或损坏以及向用水户退还水费的说明材料。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量复核申请之日起20天内复核相关情况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各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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