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本: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修订)等四项文件
江府办〔2020〕3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
《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修订)》《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修订)》《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修订)》《江门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修订)》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以上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10〕3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和江门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14〕10号)同时废止。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将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开、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则,做好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平台、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和及时更新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政务新媒体的发布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行政机关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领导体制、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由各级政府办公室对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量化百分制。根据每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考核方案,结合网上检查核实的方式,对各级、各部门进行考核评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部分成绩。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4个等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全市各级、各部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二)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评估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和百分考核评分表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第三方评估机构。
(四)第三方评估机构采用“软件+人”模式的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常态化监测与考评相互补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对各考核部门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经各考核部门复核同意后确定考核等次,形成评估总报告报市政府办公室,再以政府正式文件印发,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六)考核结果将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各考核单位要重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需限期整改。如被考核单位连续两年考核均不合格,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区)政府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不及时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范围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不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
(七)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布审核机制和保密审查机制,出现严重表达错误,泄露国家机密;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九)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引发严重负面舆情。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
(十一)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
(十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工作岗位。
以上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由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根据职责和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包括: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情形的;
(五)打击、报复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投诉和申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被复议机关或审判机关确认违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有关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机关要将处分决定抄送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四条 对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可参照本细则追究责任。
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
(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务实高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可结合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同步进行。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六)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取得了基层和群众满意、认可的效果;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评议人员等;
(三)组织实施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四)确定评议等次;
(五)向被评议单位书面反馈评议情况,同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评议结果,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必要时可把评议结果向本级党委、人大、政协报告,以及向社会公开;
(六)将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可包括以下几种:
(一)公众评议(含第三方评估机构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它公开渠道,供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二)代表评议,即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三)其他适用的评议方式。
第八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单位应当按要求整改,及时向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江门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修订)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四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需对外发布的,各有关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信息的义务,但一般由牵头组织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以主动公开形式发布。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一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信息。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前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在1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发布。由此产生的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司法、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如有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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