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6年6月23日,根据《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我市制定了《台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台府办〔2016〕21号)。因该工作规则适用范围为市政府一级的法律顾问工作,未规范其他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上级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台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对该规则进行了修订,并提请市政府印发了《台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台府办〔2017〕37号)。在修订过程中,未注意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新的文件已经将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执业年限从3年以上提高到5年以上,未对原规则相关条文进行修改。为了纠正错误,需要对原文件进行修改。同时,为了令文件更具有操作性,细化了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流程。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1.参考外地的实际做法,对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流程进行了细化;
2.根据上级文件,修改了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条件;
3.根据上级文件,修改了有关内容的表述。
三、修改的条文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外,选聘可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成立选聘小组,制定招聘方案;(二)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方案,征集报名;(三)选聘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和业务能力进行审核考察,按照择优选聘的原则提出拟聘任的法律顾问人选,向所在机关进行推荐;(四)行政机关常务会议或首长办公会议对拟聘任的法律顾问人选进行审议;(五)通过台山政府网对拟聘任人选进行公示;(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聘用合同;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选聘小组予以核实,异议成立的,重新在应聘人员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人选予以推荐,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期制,聘任期限由聘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单位实际确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外聘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经验;(四)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六)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外聘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四)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六)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在第十二条增加一项:“(五)上级文件规定及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五)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六)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七)依法应履行或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台山市法制局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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