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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已失效】《台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价格计收方法》解读
  • 2017-11-27 08:08:30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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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已失效】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价格计收方法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根据市政府2016年8月14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公布台山市2014年国有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台府办〔2016〕28号)的要求,针对我市2006年1月10日执行的《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台府〔2006〕1号)已过期失效,需重新制定有关的计收标准,为我市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补交地价以及其他情形的地价管理业务提供依据。我市参照《江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价格计收方法》,编制了《台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价格计收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二、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地价的确定

    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经评估、集体决策等程序确定出让底价,实际成交价格为宗地的出让地价。

    符合条件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地价由土地估价中介机构评估,评估的拟出让地块在设定开发建设条件下的正常市场价格,与按宗地所在地段的基准地价经修正体系修正后的地价对比,取其价高者确定出让底价,但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二)国有建设用地补交地价

    1、划拨土地补办出让补交地价(含已办理房产证无土地证的商业、住宅建筑物)

    《方法》主要是规范和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新旧征收标准最大的不同是:旧标准是把我市简单地粗分为四个大的级别和标准进行收费,而新标准是按照具体地块的计算地价(或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费。

    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补交地价标准:1.整宗地按计算地价的40%补交地价;2.对单套商业、单套住宅的建筑物按基准地价的10%补交地价。

    上述标准主要是参照《江门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格计收方法》。对按宗地计收的,采用江门市按计算地价40%补交的标准,并与评估价比较,取其价高者确定出让底价;对按单套建筑物计收的,收费是针对一般办事群众,江门市标准为计算地价的15%补交地价,考虑我市土地市场存在的历史问题比较普遍,需补办出让手续的住房和商铺 比较多,收费标准比原来提高太多会令办事群众难以接收,因此,降低按计算地价10%计收。

    2、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补交地价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对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补交地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因此,除“三旧”改造用地除外,工业用地等通过补地价方式改为经营性用途的政策不再执行。《方法》第十九条规定“划拨或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三旧”改造用地除外),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公开供应(如国家另有规定除)。”

    三、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

    四、意见征集及修改情况。

    (一)第一次意见征集

    我局于2016年9-11月第一次通过OA征求广海湾工业园区、工业新城,各镇(街、场),市直有关部门有关的意见,并通过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修改意见。

    (二)市法制局审核意见

    2017年2月,我局按程序向市法制局上报审核《方法》,市法制局以作了重新编排和修改,鉴于修改幅度较大,建议我局重新进行网上公示及征求意见,并建议将《方法》列入市立规计划。我局于2017年3月申请市政府将《方法》列入市2017年立规计划。

    (三)第二次意见征集和修改情况。

    2017年3月,我局通过市政府网站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间,无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异议。

    2017年4月,我局第二次通过OA征集意见,除市规划局外,其它部门、单位无提出修改意见。我局针对规划局意见对相关条款进行了改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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