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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台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 2024-06-26 15:36:53
  • 来源: 台山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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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台山市财政局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解:台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根据《关于印发台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台府办〔2021〕6号)规定,现行的《台山市财政局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台山市支行关于印发〈台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台财综〔2019〕8号)已实行5年,随着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该办法的某些内容已不适应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需重新修订完善,为实际工作提供依据。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17〕52号);(四)《江门市推进重大项目重大平台建设资金统筹机制实施方案》(江府办〔2020〕27号);(五)《关于同意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的复函》(台府办函〔2021〕365号)等。

  三、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台山市财政局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内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方式、土地出让价格的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安排等内容。主要修订内容为以下四方面:

  (一)关于征收管理方面。第四条明确了在征收管理上,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市税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其他部门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二)关于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方面。第六条明确了市工业新城、台城街道、大江镇、水步镇范围内40万元/亩,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包含广海镇大沙环保工业园区)、四九镇、三合镇、冲蒌镇、白沙镇、赤溪镇、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区范围内35万元/亩,其他范围内25万元/亩。对重大优质项目,按程序经市政府批准,项目的土地出让最低价可在不低于基准地价基础上进行适当优惠。

  (三)关于上解江门重大项目重大平台建设资金方面。第十二条明确了需以当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完成数(科目数)为基础,按5%比例上解江门重大项目重大平台建设资金(其中,工业用地、科教医疗用地、公建用地和旧城镇、旧村庄改造以及旧厂房的“工改工”项目出让收入部分不纳入统筹范围)。

  (四)关于土地纯收益的管理方面。第十三条明确了属市本级土地产生的全部划归市财政管理;属镇级土地产生的全部划拨给镇财政按规定使用;属园区土地产生的,工业用地由市本级统筹50%,商服用地和商品住宅用地由市本级统筹70%。


  (咨询联系方式:台山市财政局综合税政股,电话:0750-551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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