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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台山市水利局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
  • 2024-04-17 16:41:22
  • 来源: 台山市水利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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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印发台山市水利局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解:台山市水利局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2021年3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正式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3日。现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工作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1〕285号),其中第三个文件为修订稿新增依据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市-镇-村”三级监督管理体系和规定各级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市水利局、镇政府和运营管理单位具体工作内容。其中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监督工作,每半年对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形成抽查记录,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10%。镇(街)政府(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负责监督、指导本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建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机构;按照“一周一巡查、一月一检查”的要求开展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维的巡查检查;落实驻村干部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巡查检查;规范设施监管档案;协助、配合运营责任单位开展检测、设备维修等工作,及时掌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动态;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共同维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产安全,保障终端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等。运营责任单位要配套运营管理队伍;做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运维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做好应急故障和日常运维信息的报送工作。

  四、新旧《办法》对比。

  1.结构方面:原《办法》分总则、管理体制、监督考核、附则四章,共15条。修订后,《办法》不分章节,共19条。

  2.内容方面:(1)第一条增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1〕285号)作为依据性文件。(2)对第十二、十三条内容进行完善,进一步强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的重要性,明确将各镇(街)运维年度考核结果新增纳入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考核。(3)按照上级要求,新增“绩效付费”和“资金保障””内容,主要体现在新《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第十五条市水利局或各镇政府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对选定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责任单位运营效果开展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效果付费。第十六条绩效考核方案和结果应用由市水利局或各镇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其中绩效考核内容应明确包含组织领导、规章制度、管理成效、水质检测、台账资料、社会评价等方面。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经费,保障工程正常运行维护。(4)新增第十八条,明确各镇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提高《办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5)其余部分,未进行更改。


  咨询联系方式:台山市水利局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股,0750-555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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