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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关于划定台山市森林防火区的公告
  • 2024-04-07 17:56:22
  • 来源: 台山林业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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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关于划定台山市森林防火区的公告

图解:关于划定台山市森林防火区的公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维护我市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稳定态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划定台山市森林防火区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2017年6月2日,《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于9月1日开始执行,并在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对《条例》进行修正,对森林防火工作及法律责任作出更详细具体的规定,且我市的《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公告》于2023年9月28日到期。

  《条例》中对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高火险期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对社会公布。

  二、《公告》出台的必要性

  台山市拥有林地面积240万亩,森林覆盖率为45.66%。《公告》的发布,是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具体细化,对划分森林防火区、野外禁用火行为等规定,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依据,更加有利于做好我市的森林防火工作,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安全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主要内容及解读

  《公告》主要包括7个方面内容,分别是:森林防火区、森林特别防护期、禁止行为、森林高火险期、处罚规定、森林火警电话、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相关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以上规定,《公告》明确了森林防火区的空间范围,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二)我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相关解读: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并向社会公布。”结合广东省的气候特点,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晴朗少雨,空气干燥,比较容易发生森林火灾;为此,根据这两条规定,明确《公告》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时间范围执行,实行全年森林防火,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三)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行为规定

  相关解读: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为此,根据两条规定,《公告》明确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并具体列举了13种野外用火行为,以对不特定多数人起到引导作用。

  (四)传统节日和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时段,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相关解读: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为此,《公告》中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将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节日期间,或我市气象部门发布黄色以上(含黄色、橙色、红色)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期间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并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凡违反以上规定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解读: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为此,根据以上条款,相关部门有权针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行为、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10、12119、0750-5524940、0750-5508211

  相关解读: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为此,公布森林火情报警电话,可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提高群众防火意识,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实施期限

  本《公告》自2024年5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5月6日。


  咨询联系方式:台山市林业局,电话:0750-552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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