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关于延长《台山市水利局关于台山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我市于2020年3月1日印发《台山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因实施效果显著,实现了预期目的,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现将该办法有效期延期至2027年2月28日。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粤水农水农电函〔2019〕32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城区以外的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等由政府投资或补助、企业投资、侨胞捐赠或群众自资修建而成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县城管网延伸供水工程。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确保水质与保障水量相结合的原则,对农村供水工程进行管理。
(二)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供水安全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安全负主体责任;水利、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是农村供水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责任;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局、供电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三)工程管理。1.由政府投资的日供水1000m3以上供水工程,由镇人民政府落实管理单位负责工程运行管理。
2.由企业、个人投资的日供水1000m3以上供水工程,由投资者负责运行管理。
3.由村民兴建的日供水1000m3以下小型联村或单村供水工程,由受益行政村或村小组负责管理。
4.由企业、个人投资的日供水1000m3以下供水工程,由投资者组建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5.政府投资的农村管网延伸、提质改造工程,委托管网所在供水厂的管理单位管理。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要加强对水源工程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和市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处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五)水质检测。明确各规模集中供水工程要定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质检测。
(六)供水管理。供水管理单位应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广东省农村供水条例》制定和完善机电设备操作规程、职工工作守则、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奖惩制度、计量收费制度、水质卫生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等有关制度,并按制度对供水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应在显著场所公布供水服务热线电话、服务指南等,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七)水费征收及管理。1.政府投资、企业投资或个体投资的日供水1000m3以上的供水工程,或城区水厂管网延伸的农村供水工程,其水价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合理核定。政府投资以管网延伸方式扩建的农村饮水改造工程,由管网所在供水厂向用水户统一收取水费。
2.村民自筹资金建成的联村或单村供水工程,其水价由村民委员会、村小组与用水户协商确定。
3.联村或单村供水工程并入日供水1000m3以上的供水工程后,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统一向用水户计量收费。
(八)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有关部门和供水管理单位应通过水费收取、社会捐助、财政补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保障工程正常运行维护。
(九)法律责任。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和制止和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力。对污染水质、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破坏或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等违法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本办法由台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实施时间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后有效期依法延长至2027年2月28日。
咨询联系方式:台山市水利局,电话:0750-552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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