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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台山市公益事业捐赠财产管理办法
  • 2024-02-28 14:55:13
  • 来源: 台山市财政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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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台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山市公益事业捐赠财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解:台山市公益事业捐赠财产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台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山市公益事业捐赠财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台财综〔2018〕24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对我市公益事业捐赠财产的管理,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旧办法》已于2023年12月31日失效,根据《关于印发台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台府办〔2021〕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益事业捐赠财产的管理,保障公益事业捐赠资金安全,提高捐赠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三)《关于印发〈台山市财政预算支出审批权限规定〉的

  通知》(台府〔2021〕8号)。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取各种形式自愿无偿向本市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和财物。

  四、主要内容说明

  《台山市公益事业捐赠财产管理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捐赠和受赠行为的规范,捐赠财产的来源、使用和监督管理,申请捐赠资金的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实施日期等。附件共两份,为《台山市申请使用公益事业捐赠资金(定向)审批表》和《台山市申请使用公益事业捐赠资金(非定向)审批表》。

  捐赠财产的定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取各种形式自愿无偿向本市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和财物。

  捐赠财产的来源:社会各界和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捐助;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社团捐助;通过义演、义卖、义展、义诊、义修等活动向社会和团体募捐的捐赠;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实现的增值和其他合法的来源。

  捐赠财产的用途: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福利事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非营利事项。

  捐赠财产的使用:接受捐赠的单位在接收捐赠时应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资金原则上要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申请使用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的捐赠财产的,须经公益性社会团体审核并加具意见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捐赠资金使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受赠单位应将受赠的财产登记造册、专项管理,属于固定资产的,要记入固定资产账。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受赠人和捐赠人的权利与义务: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及捐赠项目的建设情况有权查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捐赠财产的监督: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公益事业捐赠资金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职责;定向和非定向捐款的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协同相关部门,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次重新制定和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审批权限

  在沿用《旧办法》的审批权限机制基础上,结合目前财政预算支出审批权限规定,将原定向使用金额超500万元报分管市领导、分管财政工作市领导及市长审批的相关规定调整为金额300万元到1000万元报分管市领导、分管财政工作市领导及市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提交市政府党组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非定向审批权限修改同上。

  (二)完善部分条款

  一是完善专指词语表述。

  规范了捐赠与受赠,受捐单位与用款单位,受赠人与项目主管部门、财产管理单位等表述。

  第十二条对于申请非定向捐款的内容,《旧办法》中的受赠单位和受捐单位统一改为用款单位,理由是非定向捐款没有明确受捐的对象。

  二是第十六条删除了“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的内容,由原来受赠人改为项目主管部门。

  三是第十七条增加了“应当根据项目主管部门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从而避免了资金的风险。

  (三)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询联系方式:台山市财政局,电话:0750-551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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