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台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推进全市标准化战略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研制和省、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完善政策激励,结合我市实际,设立台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2016〕127号),参照《江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1版)》进行修订。
三、资助对象
在台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市场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助经费。
四、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1.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的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含江门市级)、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2.承担的江门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国际、全国和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的工作。
2.承办江门市、省、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学术研讨会或其他重大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三)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四)国家级、省级实施标准化战略试点(示范区)的承担单位。
(五)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用于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六)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经政府批准的非常设性项目或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
五、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6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2万元。
(四)主导修订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对应主导制定标准资助额度的50%,协助修订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对应协助制定标准资助额度的50%。
(五)每承担一项江门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六)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七)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八)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九)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十)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十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十二)对牵头承办江门市、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十三)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比例用于资助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参加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评议和应诉被国家采纳的,每宗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奖励。
(十四)对每次承接省级通报评议会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奖励;每次承接国家级通报评议会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奖励。
(十五)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5万元用于资助标准化技术人才培训。
(十六)对在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经政府批准的非常设性项目或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六、申报材料
(一)《台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
(二)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七、公告、审核
(一)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印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受理部门、受理范围等内容,并在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告。
(二)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
(三)对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通过。
(四)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程序,展开调查;对申报单位拒不提供(补充)相关材料的,可中止办理;经核实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不予资助,资助已发放的,予以追回。
八、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应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总专家评审结果后,会同财政部门形成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分配计划,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九、违法处理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政策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750-556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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