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空气质量,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及清洁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台山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30日发布了《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我市2017年建成区31.1平方公里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于2023年3月29日到期。近年来,我市建成区面积每年都在扩大,2022年台山市建成区面积达到32.68平方公里。因此,需及时修订《通告》。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负责《通告》的修订工作。
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禁燃区划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9日)基础上修订,完成了《通告》的征求意见稿,
经向涉及该项工作的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锅炉的企业、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均对《通告》无修改意见。最终形成《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框架分为五部分,分别是:禁燃区划定范围、执行类别、管理要求、保障措施、附则。
(一)划定范围
《通告》第一部分内容是划定我市城市建成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二)执行类别
《通告》第二部分内容是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三)管理要求
《通告》第三部分内容是管理具体要求: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和设备;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整治要求;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要求;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
(四)保障措施
《通告》第四部分内容是保障措施,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共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
(五)附则
《通告》第五部分内容是附则,明确《通告》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三、高污染燃料执行类别
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我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Ⅲ类燃料组合类别,即: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如: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以及工业废弃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按照高污染燃料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处理
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对于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的要求
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应使用专用锅炉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其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六、违反禁燃区要求会受到的处罚
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联系方式: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0750-557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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