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背景
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重大决策、出台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现行的《台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将于2023年1月1日失效。为继续规范台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市人民政府对原《规定》展开修订工作。
二、主要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
2.《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3号);
3.《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粤办函〔2015〕250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二)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设置情况
1.机构设置
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统筹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市直各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该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主管该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该单位法律事务,接受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指导。
未设立专门法制机构的单位,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2.人员配备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以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人员为主。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协助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
(三)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选聘程序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开展法律顾问聘请工作:
(1)成立选聘小组,制定招聘方案;
(2)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方案,征集报名;
(3)选聘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和业务能力进行审核考察,按照择优选聘的原则提出拟聘任的法律顾问人选,向所在机关进行推荐;
(4)行政机关常务会议或首长办公会议对拟聘任的法律顾问人选进行审议;
(5)通过台山政府网对拟聘任人选进行公示;
(6)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聘用合同;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选聘小组予以核实,异议成立的,重新在应聘人员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人选予以推荐,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法律顾问主体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禁止条件
1. 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外聘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经验;
(4)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
(5)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
2.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外聘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
(4)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2)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3)勤勉、敬业、高效。
(六)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职责
(1)为所在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为行政机关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3)参与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4)参与所在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案件的处理、参与处理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等;
(5)参与处理所在行政机关的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6)参加所在行政机关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7)应邀列席或参加行政机关有关会议;
(8)参加行政机关安排的有关重要合同(协议)谈判和其他经济贸易谈判,参与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
(9)参与所在行政机关相关的社会公共事件;
(10)办理所在行政机关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七)外聘法律顾问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
(2)根据《聘用合同》及有关《委托代理合同》,获得适当报酬和代理费用;
(3)上级文件规定及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5)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
(6)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7)依法应履行或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回避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是否回避,由聘任或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是否应当回避,由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是否回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决定。
(九)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的方式
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行政机关或其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要求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签名确认,律师还应当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聘任的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由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或人员进行归纳整理并按程序审批后上报。
(十)法律顾问的社会责任
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应关心法治政府建设。鼓励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向聘任单位提交法治政府建设的建议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调研报告。
(十一)外聘法律顾问的违约责任
外聘的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并在台山政府网上公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1)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情节严重的;
(2)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或声誉行为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联系人:台山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750555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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