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商住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验收、移交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图解:《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商住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验收、移交管理的意见(试行)》
文字解读:《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商住开发项目公共服务
设施配建、验收、移交管理的意见(试行)》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完善商住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验收、移交管理机制,加快教育、社区公共服务、环境卫生、卫生服务、治安、养老服务等非盈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台山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1〕2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7〕48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制定。
、主要内容
本《意见》分四章共十六条,包括总则,配建要求,验收、接收、使用管理及附则。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本《意见》的背景,公共服务设施种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接收单位以及使用单位的职责。
(二)配建要求(第四条至第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布局要求,交付使用要求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建设要求。
(三)验收、接收、使用管理(第九条至第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公共服务设施验收标准及接收、移交管理流程。
(四)附则(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明确《意见》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30日
联系人:许先生,联系电话:0750-555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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