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印发台山市水利局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TSBG2021001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台山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是美丽乡村、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自然村生活污水经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改善了农村水环境,有效杜绝村内污水横流现象,优化农村居住环境,较大程度提高村民环保意识。
我市现有17个镇(街),共计3757条自然村。按照我市污水处理工作部署,截止2019年12月底,已经有920条自然村验收完成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了867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站点并全部投入运营。
我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主要采用PPP模式实施,其中2017-2018年推进台山市新一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PPP项目新增建设421个村站点;2019年通过农村污水EPC项目新增建设434个村站点;台城街道办和端芬镇自筹资金共建设了12个农村设施站点。目前已建成农污设施全部由专业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运营,政府方主要负责设施的运营监管。根据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江门市水利局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四部门联合印发《江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实施方案(2019-2022年)》文件要求,我市在2020年建设任务是872个自然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2020年年底前我市农村污水治理率(自然村覆盖率)达47%以上。
随着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投产数量逐年增多,政府方运营监管压力加剧。已建成污水设施能否运营,是否发挥实效,污水排放是否达标,运营监管是否到位,对政府方运营监督和管理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我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总体良好,干部和村民基本满意,但部分设施还存在运行维护能力不足、运作质量不高、环境管理不完善等典型问题。为强化责任、落实长效管理机制、规范管理水平以及贯彻落实上级文件,也使监管行为更科学、有章可循,市水利局从2020年4月份开始研究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台山市水利局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强调各镇(街)落实驻村干部对村站点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巡查检查,确保我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水平能够持续提高,更好发挥工程效益,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二、制定依据
为使《管理办法》依法依规,于法有据,有章可循,我局在认真查阅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基础上,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要求,经研究,最终确定了《管理办法》草案立规的法规与政策依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
三、主要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结合我市污水处理多年来工作实践,本《管理办法》草案共分四章,设十五条。其主要内容及构成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设6条。本章主要明确本办法制订的法规政策依据、运行维护管理原则、适用范围及执行标准、监督单位及责任主体。
第二章为管理体制,共设5条。本章主要明确监督单位、责任主体、运营责任单位具体分工职责,建立日常和应急信息报送制度。
第三章为监督考核,共设3条。为保证本《管理办法》中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本章设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单位、考核内容及责任追究。
第四章为附则,共设1条。本章主要表述了本《管理办法》的生效期及效力。
四、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
为保证《管理办法》科学可行,我局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和听取各界意见建议。在充分征询局机关有关股室意见后,召开局务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2020年4月8日,以书面方式征求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市农业农村局、我市第一轮PPP项目运营等单位意见,均回复无修改意见。2020年4月13日,按照规定,在局机关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规定期限,网上未收到反馈意见。因而形成了本《管理办法》初稿。2020年5月21日补充征求律师意见,确定《管理办法》不涉及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情况。2020年10月30日,将形成的《管理办法》(送审稿)报送司法局审查,经多次沟通和修改,于2021年1月25日形成送审稿报市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于2021年2月24日正式印发《台山市水利局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台水〔2021〕39号)。
五、落地施行
《台山市水利局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施行时间为2021年3月24日,有效期至2026年3月23日。
《管理办法》的印发,标志着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从“建设”阶段跃升到“管理”阶段,通过完善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生活污水处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更大战果。市水利局将抓紧推动落实,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纳入河长制年度工作考核,加快《管理办法》落地实施,进一步细化考核监督,稳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营责任单位管理水平,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各镇(街)要压实属地责任,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积极参与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运行中去,与市水利局共同做好监管工作,为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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