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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台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 2021-01-08 16:53:07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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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 TSFG2021001

图解:台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一、制定目的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能有力推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增强决策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效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稳定性。

  二、主要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2. 《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3.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

  4.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5. 《中共台山市委 台山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法治广东建设第二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实施意见》

  6.《台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和责任单位(第二条至第八条)

  1.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依法获取相关信息,参与调查论证、发表意见和建议、监督决策实施等活动。

  2.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涉及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以合法适当的形式广泛征询、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3.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1)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不对外公开的信息;

  (2)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市政府立即作出处理决定;

  (3)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4.人大、政协、监察等机关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进行监督。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开展监督。

  (二)决策参与主体(第九条至第十三条)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需要,综合考虑居住地域、从事职业、参与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组织包括利益相关方在内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参与主体的广泛性、针对性和专业性。

  3.涉及社会普遍关注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通过遴选公众代表的形式参与重大行政决策。

  公众代表在自愿报名或者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下列条件遴选确定:

  (1)年满十八周岁、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2)具备与决策事项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熟悉相关情况。

  (3)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意见和建议。

  (4)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能力。

  (5)根据决策事项需要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4.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享有下列权利:了解、询问决策事项相关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发表意见和建议;监督参与事项办理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5.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规定的要求参与决策活动;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和建议;

  (3)遵守保密规定、约定,不以任何形式发布保密信息;

  (4)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对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进行恶意攻击;

  (5)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公众参与决策的方式和程序(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

  1.公众参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社会公开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

  2.公众参与决策的途径:

  (1)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

  (3)新闻发布会;

  (4)市人民政府公报以及政府办公区、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四)公众参与反馈意见的处理(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

  1.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法合理意见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形成公众参与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2.没有公众参与决策有关材料的,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和作出决策。

  3.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正式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公众参与反馈意见采纳情况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公众反馈意见数量较多、涉及事项较复杂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公众参与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众参与基本情况;

  (2)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3)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五)考核机制

  市人民政府建立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将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绩效考核。

  (六)规定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1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3日。


     联系人:郭小姐,联系电话:0750-555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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