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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台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 2020-11-30 20:07:22
  • 来源: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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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台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图解:台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粤府〔2008〕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办法》(粤府函〔2014〕2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督办省政协重点提案暂行办法》(粤办函〔2014〕53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一把手”责任制的通知》(粤办函〔2016〕70号)和《广东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办法》(粤办发〔20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市政府系统办理建议和提案,适用本办法。

  三、办理流程

  (一)交办

  1、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及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人大常委会选联任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分别联合市政府办公室通过台山市建议提案系统向各承办单位进行交办。

  2、上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上级政府交给我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接办后,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台山市建议提案系统进行再交办。再交办的建议提案应当列明建议提案的标题、编号、领衔代表(或第一提案人)、答复时限要求等内容。

  (二)接办

  承办单位收到交办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点、核对和登记,并填写好接办表格,通过粤政易协同办公平台或粤政易(政务微信)提交至市政府办公室;如认为相关建议提案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承办单位的,应当自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擅自转送其他单位。逾期不提出意见视为该承办单位同意接收办理。

  对承办单位提出的书面调整意见,交办单位应及时研究,拟订处理建议意见,按程序审批后,作出处理决定。承办单位的调整工作应自收到书面调整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办理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协办三种方式。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会办。承办单位之间应密切协作,相互支持。

  承办单位应当约见代表、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约见领衔人或第一提案人),听取意见,了解代表、委员的具体要求后及时针对每一个建议提案制订办理计划,明确目标要求和办理进度,并严格落实。办理计划应在接收建议提案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采取走访、调研、座谈、电话等多种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充分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承办单位应将与代表、委员沟通的有关情况,在建议提案年度办理工作总结中予以列明。

  实行市领导牵头督办重点建议提案和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牵头领办建议提案工作制度。市政府办公室每年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提请市领导选取代表和委员关注、群众关心、事关全局、惠及人民,针对性、可行性强的建议提案进行领办,并开展重点督办。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每年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重点,分别领办1件以上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承办建议提案的情况,应在办理计划中列明。

  (四)答复

  承办单位对独办的本级建议提案,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分办的本级建议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协办的本级建议提案,会办单位应先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后答复建议提案者。答复及会办意见均须同时抄送交办单位,答复还须抄送会办单位。答复代表、委员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式三份征询意见。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应征询领衔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见。对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四、奖惩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评价考核,每年度开展一次,考评结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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