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TSFG2020009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台山市在2015年出台了《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台府〔2015〕5号),该通知规定了全市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范围。2015年版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由于当时缺乏明确的国家技术规范指引,方案存在划定方式粗放、没有配套清晰的专题图件等问题,导致方案实施的可操作性不强,对指导全市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起到的作用有限。2019年台山市对全市畜禽养殖区划进行了调整,并于6月26日印发了《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编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台府[2019]12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国家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要求促进生猪生产发展。2019年9月3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2020年1月15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要求坚决取消超划禁养区,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为落实国家、广东省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有关工作部署,我市对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了优化调整。。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7)《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8)《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9)《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10)《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2)《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1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4)《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
(15)《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
(16)《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
(17)《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18)《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粤农农规〔2019〕10号)
(19)《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牵头起草单位: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
参与起草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台城街道、大江镇、水步镇、四九镇、三合镇、白沙镇、冲蒌镇、斗山镇、都斛镇、赤溪镇、端芬镇、广海镇、海宴镇、汶村镇、深井镇、北陡镇、川岛镇。
(二)通告形成过程
2020年以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主要从三个方面积极推进:一是严格按照2016年5月原环境保护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要求,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二是加强与各镇(街道)的沟通衔接,充分听取意见,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尽量采纳各镇(街道)工作意见,支持地方的养殖业发展;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对接,根据工作需要,先后与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进行多次对接,摸清我市土地利用、城镇规划、自然保护区等情况,收集最近的空间数据,且重点对接了畜禽养殖重点发展区域和重大项目的情况;四是加强与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沟通对接,汇报工作进度,探讨技术问题。
2020年6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发文征求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等对本方案的意见,并结合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2020年6月19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关于<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审核意见》(江环函〔2020〕166号),原则同意《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技术路线,经进一步完善后可作为台山市畜禽养殖规范化管理的依据。
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总体按照原2019年的《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修编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台府〔2019〕12号)的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数据准备与资料收集、数据预处理、边界处理、现状与规划衔接,进一步规范禁养区范围,取消了超划禁养区,最终形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三)法制审查
2020年9月10日第一次送审,10月19日司法局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11月2日再次送审,11月11日司法局回复通过法制审核。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划定原则及依据、禁养区范围、调整后各镇(街)具体的禁养区范围、总体要求、相关术语等六部分,适用范围为台山市行政辖区。
(二)划定范围简述
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约为791.76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24.07%。禁养区划定范围如下: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依据《关于江门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9〕1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9〕273号)执行。
2、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包括古兜山自然保护区、赤溪曹峰山县级自然保护区、镇海湾红树林县级自然保护区、上川岛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包括台山市辖区内17个镇(街道)的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总体规划中的城镇规划区范围。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潭江干流和汇入入潭江一级支流的两岸离常年水位线500 米范围,二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200 米范围内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调整后,各镇(街)具体的禁养区范围见《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三)《方案》开展了禁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矢量化边界图制定,将禁养区落到图件上,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及各镇(街)政府(办事处)依照禁养区划定方案文本、图件与禁养区矢量化边界图,进行畜禽养殖规范管理。工作要求包括:
(1)在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对依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法、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其他禁养区域,按照“谁划定、谁管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会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依法加强规范管理。本通告发布之前已在禁养区内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市有关部门与原产权人协商搬迁或关闭,协商不成的依法予以补偿后责令关闭。
(2)在非禁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应当取得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同意,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批、备案,并做到环保设施、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推广生态养殖,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养殖。规模化养殖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法进行处罚。
(3)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会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执法检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用地选址、废弃物利用、动物防疫、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检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应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严格按照本方案,把好畜禽养殖发展关口,做好禁养区规范管理工作。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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