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台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的办法》的通知 台司〔2020〕78号
一、有关背景
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重大决策、出台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履职质量,现出台《台山市司法局关于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的办法》。
二、主要依据
1.《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2.《江门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
3.《台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
(二)各行政机关法律顾问考核责任
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考核由市司法局负责实施,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外聘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由各聘任单位负责实施。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地或者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外聘法律顾问责任清单制度,量化责任,并在法律顾问聘任合同中予以明确。责任清单将作为行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考核评价的基础。
(三)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外聘法律顾问合同的必要条款
行政机关应与外聘法律顾问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在聘任合同中列明:
(1)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重点梳理已发生的涉访涉诉案件,分析查找聘任单位履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切实可行的依法履职规范要求,提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的合理建议方案。每工作年度不少于1次。
(2)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定期走访聘任单位,了解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参与聘任单位日常法律事务处理,沟通交流法律服务重点内容,优化法律服务工作措施和方案。每季度上门走访不少于1次。
(3)外聘法律顾问应当根据聘任单位要求参与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和行政赔偿等案件办理。
(4)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参与聘任单位重大改革、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活动、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项目等研究论证,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5)外聘法律顾问应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和重大项目或重大合同的洽谈;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行政机关合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及其他涉法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6)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聘任单位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行政资源优化配置等重点工作,主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调研成果。每工作年度不少于1次。
(7)外聘法律顾问应当根据要求,通过以案析法、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集体学法授课,提高公职人员的法治理念与风险防范意识。每工作年度不少于1次。
(8)外聘法律顾问应当根据要求协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组织开展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每工作年度不少于1次。
(9)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妥善收集保管行政机关提供的原始资料、证据材料、法律文件和法律顾问承办业务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五)外聘法律顾问考评的具体评分标准
外聘法律顾问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每项考评内容扣分累计不得超过该项总分,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20分。具体评分标准包括职责履行评价30分,服务质量评价30分,执业规范评价20分,工作纪律评价20分和加分项目20分。
外聘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满90分)、基本合格(60分以上不满70分)、不合格(不满60分)四个等次。外聘法律顾问任职不满3个月的,不评定年度工作考评等次。
外聘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具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外聘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不遵守保密制度,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给行政机关或者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2.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的;
3.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以法律顾问名义对其他单位、个人施加影响的;
4.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行政机关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5.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法律事务的;
6.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因不举证、逾期举证被复议机关纠错或者被法院确认违法或撤销的;
7.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六)外聘法律顾问考评的相关制度
聘任单位发现外聘法律顾问扣分达到20分的,应当对外聘法律顾问及其所在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在被约谈的5个工作日内向聘任单位提交经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书面整改报告。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年度工作考评结果均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在下一轮的选聘中可以优先聘任。年度工作考评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任单位应当予以解聘,并通报市司法局。外聘法律顾问自解聘之日起三年内,各行政机关不得新聘其为法律顾问。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聘任单位提交本人当年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总结,并填写考核评价自评表。如有加分项目的,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
(七)有关单位在政府法律顾问考评工作中的职责
聘任单位应当建立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台帐,详细记录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政府法律事务情况,作为外聘法律顾问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聘任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本单位外聘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工作,提出考核评价意见,反馈给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对考核评价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日内向聘任单位申请复核。聘任单位应当在7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聘任单位应当在外聘法律顾问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完成后5日内将考核评价结果书面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在完成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后5日内将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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