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链接: 关于印发台山市镇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台山市镇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政策解读
根据《关于做好迎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半年大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台山市镇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保护耕地就是保护粮食生产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日趋加大,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要求,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
二、修订原因
2017年省委、省政府印发的《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2019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粤府办〔2019〕20号,以下简称“省的考核办法”)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9〕27号,以下简称“江门市的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提出了新要求。同时,中央对各级政府“督检考”工作作出了规定,要求力求精简务求实效。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优化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按照考核主体有抓手、考核内容有依据、考核标准更完善、考核结果能管用的要求,以及新成立的自然资源部门新职能新定位新要求,我市结合台山市实际,重新修订起草了《台山市镇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三、法律与政策依据
本《考核办法》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省的考核办法”和江门市政府印发的“江门市的考核办法”。
四、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以“江门市的考核办法”为指导,结合我市的实际与我市2015年发布的考核办法进行了衔接,整合、补充和完善。
(一)整合考核内容强化耕地保护责任
《考核办法》将原来分项考核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和土地执法监察统一为耕地保护责任考核,总分100分,规定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为考核不合格。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考核办法》强调各镇政府对总结、自评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规定六种取消评奖的情形,包括未完成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
(二)规范考核程序确保公平高效
《考核办法》明确市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并将考核部门简化为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3个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全程划分为制定方案、自评考评、实地检查、综合评价、考核通报五个环节。市考核部门结合各镇(街)自查、实地检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核结果报告,并评选出1个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市范围内通报。为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公开,《考核办法》明确了考核数据主要来源,规定以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定的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面积数据、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数据、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等,作为考核依据。
(三)强化结果运用提升考核有效性
《考核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对获奖的镇政府给予表扬,在年度绩效考核中给予加分,并作为相关考核评优参考依据。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镇(街),责成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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