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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已失效】《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2020-08-22 11:17:39
  • 来源: 台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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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已失效】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图解:【已失效】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有关背景

  2015年,我市依据省、江门等文件制定了《台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省推开预算管理改革,并按改革要求重新制定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江门市重新制定《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动省、市改革落地,完善改革配套措施,我市对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改制定。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

  (四)《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2019〕26号)。

  三、市级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

  集中财力,保障重点;严格设立,规范管理;

  提前储备,动态调整;绩效优先,加强考核;

  定期退出,滚动安排;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定义。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由市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设立。

  1.五个原则:一是明确政策依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二是明确主管部门。每项专项资金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不得多头管理。三是明确设立期限。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四是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五是明确项目实施计划、分年度资金安排和绩效目标。列入当年预算安排的,必须具备充分的实施条件。

  2.设立。市业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内部集体研究、实地调研、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对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核评估,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报市政府依权限审批。   

  3.调整。专项资金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

  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三年中期财政规划额度,做好项目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做好“项目等钱”,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四)项目申报及审核。

  1.申报。一是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二是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注明原因。三是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2.审核。按集体研究原则,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横向并联审批制度。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专项资金使用审核,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参与部门具体项目审核。

  (五)拨付及管理。

  1.使用原则。做到“三个优先”:优先保障中央、省、市相关政策或考核任务目标资金需求,优先解决已立项(开工)项目的资金缺口,优先保障基本民生项目需求。

  2.严格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一是用款单位属市、镇级单位的,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市财政部门将款项直接拨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其中,属政府投资项目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属政府采购范围资金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二是用款单位属上级驻我市单位或其他与市财政没有常规经费划拨关系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

  3.采用“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下放的上级专项资金,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要做好上级下放的项目承接,根据各项资金政策,结合绩效目标,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将未支出资金在同一类级科目下统筹使用,并在使用前将统筹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4.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组织实施。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提出验收申请。市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要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及时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市级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市级专项资金信息外,市级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七)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1.加强监督检查。

  一是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和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是市财政部门依法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

  三是市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四是市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应协助所在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的监督,针对重点环节建立随机抽查制度。

  2.强化绩效管理。

  一是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入库、制定资金总体计划的同时,应按规定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是在预算执行阶段,市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用款单位进行绩效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偏离或其他问题,及时责成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三是专项资金支出完成后,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对抽查项目实施重点评价,并将其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市级专项资金的责任追究。

  一是对市级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慢、效果差的市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约谈;

  二是项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资金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三是在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市级专项资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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