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已失效】关于印发《台山市财政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图解:【已失效】关于台山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
台山市财政局制定了部门规范性文件《台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山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要求和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前期相关工作,制定本《措施》。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六十八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三)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
(四)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
(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六)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财办〔2020〕8号);
(七)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4号)。
(八)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江财采购〔2020〕9号)。
三、主要内容
《措施》共九条,内容涵盖推行政府采购质押融资、促进供应商履约、规范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建立采购“绿色通道”、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稳岗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推行电子化采购、协商解决逾期履约事宜、采购单位推荐专家等方面,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一)体现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周转压力。
一是推行政府采购质押融资,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我市积极推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质押融资工作,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供应商可以用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二是采购人及时支付款项,促进供应商履约。要求采购人合理设置付款条件,鼓励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加大首付款或预付款,减轻中小微企业供应商资金压力;要求采购人及时验收付款以保障供应商权益,同时促进供应商按合同完成履约责任。
三是免收投标保证金,优化履约保证。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可要求投标人按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提交投标保证金;采购人可要求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为减轻投标供应商的资金压力,全面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保证金,如有违规行为的,按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同时鼓励采购人加大采用保函方式收取或降低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在供应商按合同履约完成后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二)体现做好服务,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及时、保质、高效。
一是建立采购“绿色通道”, 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等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便利化等做法,保障采购及时、保质、高效。
二是加大力度推行电子化采购。在网上实施发布招标文件公告、报名、下载采购文件、发布中标公告、合同备案等业务,并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网络、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受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举报事项,网上办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料审核等相关工作,加大推行我市电子化采购工作,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便捷、高效。
(三)体现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稳岗企业支持。
一是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医疗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二是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鼓励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稳岗企业给予加分支持,具体评分项的设定标准,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稳岗企业的范围,由上级部门另行发文明确。
(四)体现对中小微企业支持。
一是采购人及时支付款项,促进供应商履约。目前,首付款支付比例一般定为30%。政策鼓励加大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加大首付款或预付款,减轻中小微企业供应商资金压力。
二是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等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我市明确按顶格标准10%给予价格扣除;按规定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明确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三是采购人在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推动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发展。
(五)保障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妥善解决疫情影响履约事宜。明确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按期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可经合同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妥善解决履约事宜;鼓励采购人积极考虑和接受供应商因货源地在重点疫区等原因导致无法供货而提供的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技术要求且性能相当的替代产品。
二是采购单位可自行推荐专家。明确在疫情期间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项目、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随机抽取专家的,采购人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按要求自行推荐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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