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已废止】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TSFG2020001
【已废止】图解:台山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转让的税收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台山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台府〔2017〕7号)进行修订,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一条,明确了我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工作的流程、完税信息交换、部门协同配合等方面内容。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
三、申报缴纳
第三条 凡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申报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五条 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必须向受让人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要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市税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代开发票。
第六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税收减免范围的房地产转让,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符合减免条件的,在纳税人办理减免备案或审批手续后,市税务局方能开具完税或缴费凭证。
第八条 纳税人应如实办理纳税申报。若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市税务局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转让房地产的应纳税额。
信息互换
第四条 台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市税务局应尽快建立信息互联互通,由市税务局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传送完税情况相关数据。在此系统建立之前,市税务局应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完税情况说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完税情况说明确认房地产交易行为的完税情况。
第七条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房地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前,应先审核房地产转让行为的完税情况,完税情况未经确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得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四、《管理办法》的积极作用
1.是进一步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的必然要求。房地产业是我市税收收入重点行业之一,也是确保我市财政收入可持续、稳定增长的有力保障。《办法》实施以来,对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的纳税申报行为,保障地方税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是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管的必要举措。2003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与此同时,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通过修订《办法》,使我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更加符合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转让的税收征收管理。
3.是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办法》实施以来,已达到依法治税、公平税负和平等竞争的目的,充分发挥税收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运行和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利于为我市房地产市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管理办法》实施成效
《办法》实施后,通过税务部门与不动产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充分发挥《完税证明》在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中把关的作用,达到房地产交易“先完税,后办证”协同护税的氛围,共同营造依法纳税的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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