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台山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台山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林〔2019〕56号 TSBG2019010
一、政策背景
(一)中央生态文明建设背景: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纳入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加强了生态建设;十九大报告更是提出,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更是指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省珠三角国家森林城市群建设背景: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进一步提出了明确目标、优化布局,将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地逐步区划为生态公益林,要求珠三角地区生态公益林比例要达到林地面积的50%以上。李希书记强调,要坚决打好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构建有利于生态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全面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保护建设好重要生态空间。
(三)江门市深化“森林城市”建设背景:2017年4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的重大部署精神,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印发了《关于印发<江门市生态公益林扩面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林业园林〔2017〕78号),要求到2020年,全江门市生态公益林面积达到351.9万亩,占林地面积的53%。在这个政策背景下,我市积极响应,2018年制定了《台山市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扩面工作实施方案》,推动了县级生态公益林调整工作。而随着工作的逐步推开,县级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尚未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如何依法、合理和有效的管理好我市县级生态公益林,已成为制约我市生态公益林发展的迫切瓶颈问题。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3.《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
4.《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粤林〔2009〕173号);
5.江门市政府《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饮用水源水库第一重山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规划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5〕68号);
6.江门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生态公益林扩面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林业园林〔2017〕78号)。
三、主要内容
本次《管理办法》,分为十七条,从生态公益林的规划、采伐、征占用和效益补偿等方面,规范我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管理,保障县级生态公益林林地所有者权益,明确县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采伐、征占用和效益补偿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我市国土安全,具体如下:
(一)制定目的:为了规范我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管理,保障县级生态公益林林地所有者权益,明确县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采伐、征占用和效益补偿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我市国土生态安全。
(二)县级生态公益林概念:本办法所称县级生态公益林,是指以人类生存、生活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为目的,由我市人民政府依法建设的森林。
(三)县级生态公益林划入程序:新划入的县级生态公益林必须征得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同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林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林木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友好磋商,签订《县级生态公益林界定书》。新划定的县级生态公益林,其原来的林地、林木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四)县级生态公益林资金补偿:市人民政府建立县级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制度,对县级生态公益林林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林木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参照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确定。
(五)管护工作主体及责任:市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生态公益林的封育管护工作,按每66.7-200公顷划定综合管理责任区,落实管护人员。并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防火、防病虫害工作。
(六)县级生态公益林采伐规定:禁止采伐县级生态公益林,因法定原因确需采伐的,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按照专项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证制度执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可以按要求采伐:一是因林分改造、林木更新需要采伐的;二是因森林病虫害防治需要采伐的;三是因森林防火需要采伐的;四是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采伐的。
(七)经营管理内容:一是禁止行为:禁止在县级生态公益林区内伐木、放牧、狩猎、采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非法修筑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二是经营活动审批:在县级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必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江门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生态公益林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合同。改变林地用途的,须按规定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三是征占用手续: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占用县级生态公益林地的,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征地手续时应征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台山市人民政府审批。四是违法行为处罚:违法破坏县级生态公益林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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